林誼銘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師學分班學生)

 

根據報載,立法院於5月11日三讀修正〈老人福利法〉的部分條文,主要的變革是將機構納入照顧者的裁罰範圍,倘若有虐待老人致死的狀況出現,加重的罰緩最高將可至新台幣一百萬元,甚至會被勒令停業。對此,關於長者、照顧者以及機構彼此之間的三角拉扯,是有進行多面向商榷之必要。

事實上,依照〈老人福利法〉來看:「老人若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有疏忽、虐待、拋棄導致生命、健康或自由的危難,縣市政府得依申請或職權予以安置;安置費由縣市政府先支付,通知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於卅天內償還。」,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則是將直系血親卑親屬條件增加配偶選項,並將扶養義務人字眼改為「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人」,償還的期限也延長至六十天,對此,老人的虐待種類共可分為7種(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2013),分別是遺棄、照顧者疏忽、失依陷困、身體虐待、精神虐待、財產保護以及其他如性侵害、性虐待、社會剝削。

誠然,在長照服務的需求長成當中,長者會因為不同程度的失能、失智或是生活功能的評定,而有一定的給付額度,進而依照其不同的等級,以接受機構式、社區式、居家式的生活照顧服務。一般來說,上述的服務用以支應照顧者的量能,還是有它力有未逮的照顧能量,順此,以時間點來看,長者需要照顧的時間乃是全年無休,至於,照顧者與機構端在提供服務時,皆是擔任主要照顧者的角色,因此,這一次攸關到機構端的修法,是有其適法性、合理性及正當性的必要。

然而,照顧者與機構簽訂的服務的契約中,就有如同商業型態般的契約模式,雙方於白紙黑字上條列式並以量化的方式,來規範等價交換服務的各項規則,並未能實際於質化的服務品質上,做出有效力的規範;再則,價格在市場上扮演者舉足輕重的角色,常態上,越高的價格越比較能夠換得越高的服務品質和較為舒適的生活空間,只不過,以量化的價格是否就能換取相等的優質服務?至於,從機構面來說,又要如何在營運盈餘下,願意撥出定量的預算來進行人員優化、環境改善抑或是教育訓練等必要的基礎建置,藉以避免老人處於受虐待的身心處境?而兩造之間所呈現資訊不對等且相關的衝擊影響,這會是該項議題現象的癥結所在。

總之,要妥善達成長者的全人照顧,一直以來都是牽扯到生理、心理、社會、經濟、文化與認知的交互影響,從經濟上的等價交換到社會上的照顧專業意識,進而提升到文化上照顧者與機構兩造之間的照顧共識,以迄於到最後長者生、心理的最適狀態,這自當是需要仰賴於三方對於「照顧」一詞如何能夠取得高度的社會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