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安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師學分班學生)

 

佔領立法院、攻佔行政院這兩宗司法案件有著不同的判決,但是,兩者都由「太陽花學運」而起的,當時十分盛行的一個詞彙是「公民不服從」,此一概念也對判決造成深遠的影響,像是佔領立法院案件被告林飛帆等人獲判無罪,但是,攻佔行政院的被告魏揚等人卻是在二審獲判有罪,這對於已進入廟堂之高的參與者來說,看到昔日一同參與社會運動的夥伴獲判有罪,不知做何感想?

基本上,公權力的底線係由法律做後盾,即使制度設計、法律制定會有缺漏之處,但是,就民主法治社會的良善運作而言,人民的聲音有代議士代為傳達給政府,並且進行對於行政權的監督,而司法的獨立也在保障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平衡,那麼,當立法、行政與司法,這三者之中有一方越來越不受控制,人民又是否可以藉由「佔領官署」來表達訴求,從而突顯大員們藐視民意的我執心態?

太陽花學運即是在於參與者認為那時候的執政當局蔑視「他們的」意見,像是認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會危害臺灣各行各業的發展,進而會被中國大陸挾以經濟優勢率行政治滲透之實,因此,被當時執政黨立委所強行通過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也因為立法程序本身的瑕疵,而成為學運的號召所在,藉此發起以「公民不服從」為名的「佔領立法院」運動,對此,台北高等法院判決佔領立法院無罪,係以「公民不服從」為由認定林飛帆等人無罪,強調佔領行為是為正當防衛,實有其正當性,然而,是否如同學運份子所言般?

首先,在實行民主法治的國家中,法案的存廢,都是要透過代表民意的代議士,並且在立法機關內決議,倘若法案存在是有所爭議的,但是,也有選舉、訴願等民主程序可以發聲,況且,當時學運的若干中堅分子,日後多人早已進入政府體制或是出任政黨要角,那麼,過去學運分子所反對的諸多政策,又有無在之後的民進黨政府任內廢除?若是沒有被廢除的話,又是否可以說是學運分子默認過去政策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如此一來,又何來「危害人民利益」之虞?就此而言,,所謂「公民不服從」正當性的立論基礎,顯然是相當的薄弱。

其次,公民不服從除了強調非暴力行動之外,參與者並不會規避法律責任,更不會強調自身無罪,而是以行動來突顯法律的荒謬之所在,這就如同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以及美國人權運動領導者馬丁.路德.金恩所倡導的民權運動般,均是以自身陷入牢獄,來喚起大眾對於法律不公正的覺察,這些都是對於法律的最高尊重,以此觀之,攻佔立法院以及行政院均有破壞行為,並且引發嚴重的警民衝突,標舉非暴力一詞更是不攻自破;再則,佔領行動的發起人以及參與者強調其無罪,並要求相關行政首長撤銷提告,這更是遠離公民不服從的本意。

最後,回歸到社會運動的結果,運動本身是成功的,但是,政治主張卻是另外一回事,尤其是否依法執法以讓整體法治秩序的維護,使其有一致的裁定標準,不會因為特定族群有所失焦抑或是產生雙重標準,這會是這次判決的重點,而這也再一次彰顯「挑戰公權力底線終究是要付出代價」的自為反思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