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聖泓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近日又傳出兒童受虐的不幸事件,報載台南有名五歲的男童,曾因為受虐重傷而接受強制安置,今年(2020年)的三月,被觀察到又有疑似受虐的傷勢,故通報社會局,業經評估之後,於加強關懷輔導的條件下,同意將男童返還原生家庭,但是,近日發現男童身上有新傷,而再次通報社會局,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權法>)進行緊急安置的專案處理,只是,回應於該名男童原生家庭的生態關係等背景資料,像是低收入戶、母親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以及家中其他手足也有發展遲緩問題,那麼,社會局將男童返還原生家庭的該項臨判舉措,實有它進一步的思辨空間。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資料顯示:2019年台灣共有128,198件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這其中的兒少保護案件占其中20,989件,而兒少保護的通報人次為40,705人,其中共有11,113名的受虐兒少;兒少經父母或照顧者施虐死亡則是有23名,藉由上述的資料可見,台灣的兒少環是有一定的比例,正身處於水深火熱的處境之中;再則,根據<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兒少權法>第71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於不適任父母,經法院判定,得以宣告其親權終止,只不過,對於這些不適任之父母,我們除了在子女發生悲劇時才伸手介入,是否可以在生育前,就有提前防範的機制存在?

對此,<兒少權法>第17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對於收養人的資格認定,法律上的事前檢視與教育十分嚴謹,是恐怕草率為之,將會危害到出養兒少之福祉,然而,夫妻生育子女,是否也是需要事前教育、精神鑑定與藥酒癮等檢測,藉此吻合比例原則的衡平考量?畢竟,倘若欠缺有如收養人認定般嚴格的資格把關機制,是否就如同放任一對不適任的父母般,一而再地製造出問題家庭與可憐的受虐兒,進而造成後續的人倫悲劇和社會問題?

誠然,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的《德黑蘭宣言》裡,首次提出生育權乃是基本人權,據以指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3條第1項第2款也指出「身心障礙者得自由且負責任地決定子女人數及生育間隔。」,倘若設立標準評斷父母的生育權,是否會有侵害基本人權的議題?中低收入戶難道沒有望子成龍的權利?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沒有孕育下一代的資格?受過高等教育者有家暴傾向也不在少見,富二代造成的社會問題更是屢見不鮮。

對此,筆者個人認為,雖然設立考核標準以檢驗父母有無生育的權利,固然這並不是一項實際可行的作法,但是,我們仍可將社會安全網佈局且具體落實到父母生育前的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藉此強化其對於養育子女責任感的認知基模,以及生育後所可能會面臨到的風險評估及必要的事前知悉告知,更有甚者,可以在此一階段評估是否為脆弱家庭,以先行進入列管與關懷輔導,從而達到防患於未然的預防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