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種植大麻為本刑5年以上之罪,即使情節輕微,仍無法宣告緩刑,3名法官及一名被告認為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20日做出第790號解釋,宣告該法部分違憲,要求相關機關於解釋公布一年內修法,逾期未修正,法院得視情節依本解釋減刑至二分之一。

負責毒危條例修法的法務部回應,會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依限進行相關修法。

大法官指出,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均量處5年以上的重刑,對於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法院即使援引刑法第59條減輕一半徒刑,最低刑度仍高達2年6月,不符合3年徒刑以下才能宣告緩刑的標準,使得法官無法具體考量被告所負的責任輕微,宣告易科罰金或緩刑。

大法官認為,毒危條例12條規定「情輕法重」,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法官無法對犯罪情為輕微者減刑或做出適當的刑度規定,對於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的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也有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大法官要求,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日起一年內,依解釋意旨修法,逾期未修正的話,種植大麻但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減輕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聲請人另認為毒危條例第17條的減刑對象,未包含第12條的種大麻,因大法官已宣告第12條部分違憲,因而認定本條合憲。

(時事新聞來源:自由時報,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