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各界關注的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民進黨團依政院版提修正動議,勞工請防疫照顧假,企業或機構、學校、法人團體等給薪,得就薪資百分之兩百之租稅優惠;防疫隔離假,隔離者及其照顧家屬可申請補償,自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例相關罰則,若囤積、哄抬防疫物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謠言不實訊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企業違反居家隔離假、拒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徵用或調用、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變處置,可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居家隔離、檢驗者趴趴走,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鍰。另外,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上午院會朝野攻防聚焦防疫照顧假是否給津貼?在野黨團訴求的防疫照顧假入法、並給津貼或補助,與擁有國會過半人數優勢的民進黨團協商未果,相關條文交院會表決。民進黨團幹事長鄭運鵬表示,儘管多方有需求,但要理解流感等也有停課標準,黨團支持政院本,沒有將家長的防疫照顧假津貼納入條例。

另外,在野黨團提出的勞工退避權、防疫照顧假入法、雇主不得使勞工至一級或二級疫區提供勞務、疫苗研發獎勵金等,同樣也無法獲得民進黨團支持。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共18條條文,以特別預算編列600億進行相關防治、紓困、振興等。條例名稱定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在第一條立法目的加入「COVID-19」文字。施行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