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明定教師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准,才可參與提名選任,違規兼職期間所得兼職酬勞,學校應追繳。

教育部今天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被外界視為(台大校長)管中閔條款,依據「實務可行」、「制度明確」及「合理課責」等原則,就公校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國內外兼職範圍、促進產學合作等事項適當調整,並要求學校應於3個月內檢視修正校內兼職規範。

教育部表示,過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有提名選任等前置程序(如獨立董事),常因不諳規定,當選後才提出兼職申請,導致學校必須追溯同意,此次修正明定教師兼任前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才可參與提名選任,而學校及兼職機構有3個月彈性時間進行後續產學和及學術金回饋契約簽訂等作業。

為鼓勵教師將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與國際學術交流應用,教育部此次修正也適度鬆綁,教師可至「國內外、香港或澳門地區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兼任編輯及顧問類職務、「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營利事業機構」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兼任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職務的兼職,學校可免與該機構(組織)建立產學合作關係及收取回饋金。

教育部也表示,修正原則中明定,教師違規兼職期間所得兼職酬勞,學校應予以追繳,但為使學校有合理期間宣導及修正校內兼職規範與聘約,因此給予3個月後實施的過渡期間;而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一併課予學校揭露資訊的責任。(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