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誼銘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師學分班學生)

 

根據報載,衛福部修法簡化行政程序,高中以上私校法人若是在組織章程已表明學校可經營長照相關附屬機構,未來就能直接以學校名義申請設立,毋須再報經董事會同意,對於此一私校法人能夠直接經營長照附屬相關機構之舉措,其經營之專業知能、空間配置需求以及背後的意圖目的,是有加以探討的必要性。

衛福部長照司表示,有些照顧相關科系學校有意為教學、研究、推廣而設立附屬長照機構,舉例來說,長庚科技大學「高齡長照產業人才培育基地(Education Base for Elder Long-Term-Care Industry, EB-ELTCI)」已於2019年11月29日正式開幕,偕同聖約翰科技大學(老人服務事業系)、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護理系、高齡照顧福祉系、口腔衛生照護系)、亞東技術學院(護理系)等夥伴學校,共同打造北區技職高齡長照優秀人才培育基地,此一延伸的培訓教育課程,基地結合長庚科大「高齡暨長期照護研究中心」(Geriatric and Long-Term Care Research Center) 團隊,帶領技優生從事實證導向的研究學習,包括像是執行實證教材研發及轉譯、延緩失能及失智照顧模式成效分析、創新輔具研發、長照機構營運模式管理評值等議題。

以北區長照相關科系的學校來說,雖然能夠以策略聯盟的方式來做資源的串聯,讓學生們不僅能夠奠基在學校所學的專業課程下卓然有成,更能夠在學校所創立的資源體系下做實務上的精進操作,乃甚至於還能夠結合未來業界的敲門磚,在照顧體系內繼續發揮所學的專長,然而,如果私校法人規劃有長期照顧的科系或是學程,理當是有申請經營長照相關附屬機構之合理性,就其專業度而言,也就比較能夠有足夠的校內專聘教師來做人才育成,順此邏輯推論,問題的癥結點乃是在於未設立有長照相關科系的私校法人想要申請的動機意圖,以及是否能夠善用自身擁有的資源順利經營?抑或只是在少子化的浪潮下,只是將閒置空間延伸來做為長照服務之用的權變措施?

誠然,根據申請的辦法,申請學校不限,也不必一定要具有長照相關科系,學校就能申請設立居家式長照機構、社區式長照機構,對此,相關的提問包括:首先,考量到居家服務的多樣性,如果在教學上都沒有相關資源,進行技職人員的專業養成,又遑論能夠在現場線上進行對於技職人員的有效督導?當然,以外包的形式予來和社福團體或是醫事團隊進行策略性合作,這或許是一個可能的選項,但是,這其中所牽扯到主管機關、學校法人、外包團隊的錯綜三角複雜關係,勢必會削弱實際能夠提供的服務量能。遠地不說,假設經營的是社區式長照機構,場地的成本會是相當大的支出開銷,以私校法人來釋放出更多的空間的作法,試圖與社區內共享空間進而達到社區融合的效果,聽起來相當的有可行性,然則,能否考量到原先教室與長照機構的基本需求是否相符?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建築物使用類別項目表,大專院校是歸類在D4,隸屬於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而社區式長照機構則是歸類在H1,屬於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由此可知,屬性需求截然不同的兩組場域,如果要變更使用執照的話,所需改建以及連帶衍生出來的經營成本,或許能夠思考乾脆重新打造一棟新的長照大樓,反而是比較可行和務實。

總之,對於長照的服務品質以及場地使用的需求,應擺脫因陋就簡的心態,從閒置空間的再度利用,到人才培育的初心出發,以至於承載長照服務的量能,最後能夠與當地社區融合,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就此而言,針對上述一切的堆疊,應就從長計議,而非簽下申請書後,再去臆想著船到橋頭自然就會順暢無阻的困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