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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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囂鬧無比的選戰新聞台,轉頻窺見到兼具學習障礙的某位明星藝人行銷廣告,這倒也提供對於台灣一地的某種關切情懷,畢竟,粗估國內的學習障礙人口大約佔3%到5%,不過,主要的關注焦點還是集中在學齡階段的國小學童身上,這使得攸關到學習障礙的變遷意涵及其相關的策進作為,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學習障礙(learning disability)的關懷旨趣,是有它從一般智商水平到神經心理功能異常;從年齡前嬰幼兒到不同人口世代;從階段性協助到一輩子的終身障礙;從非障礙或環境因素到其它的構造因素;從損傷(impairment)到失能(disability)、失調(disorder)或障礙(handicap);從學習困難到學習遲緩抑或是學習障礙;從閱讀障礙(Dyslexia)到書寫障礙(Dysgraphia)、運用障礙(Dyspraxia)等;從醫學到心理學或教育;從及時介入到療育處遇;從特殊教育到融合教育;從補救教學到適性教育與科技輔助學習;從單一的障礙類型到異質性頗大的障礙群體;從學習障礙者的特殊需求到身心障礙者應有的法定福利;從<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的『教育範疇』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社福領域』;以迄於從學障政策到特教法令、行政協調及其福利服務輸送的綜融思辨,換言之,是不能將學習障礙的議題現象予於化約的單一化。

事實上,學習障礙的發生並沒有年齡上的限制,不過,因為年紀偏小時較不易被發現,因此,經常是在年齡稍長才會被鑑定出來,如此一來,也會喪失及時介入處遇的恰當時機;連帶地,學習障礙是會因年齡或發展階段的不同,而表現出不同的困難或特徵,特別是扣緊人類行為以及社會環境的關照視野,這使得顯現在學障者身上的不同年齡組及其各個的發展介面,是要有『同中存異』和『異中求同』之協助措施的不同考察,比如:以主流體制為主之學齡階段學障者的學業成就低落、以履行社會責任為主之就業階段學障者的社會參與技巧或動機信念,抑或是因為中風而引起失語症(Aphasia)的另類學習障礙類型等等,而這也指陳出來對於學習障礙和學障者之於個別差異和內在差異等等分類分級的歸納排序,是有它的迫切性。

再則,學障者的權益保障要如何回應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公平參與、機會平等、權益保障』的國際趨勢,畢竟,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條指出「本法(<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係統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至於,所定之學習障礙的鑑定基準包括有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以此觀之,擁有正常的智商且其外表無異於一般人的學障者,要如何就其條件式的各種失能狀況,以捍衛應有的權益保障,更遑論於制度設限、社會排除等等所加諸於學障者身上各項的人為「障礙」(handicap)。

冀此,正視學習障礙的變遷意涵及其相關的策進作為,包括以下的思考線索:

一、學理上雖然是將學習障礙歸因於非障礙因素或非環境因素,但是,後天育成的養成環境,特別是從原住民到新住民乃至於多元族群之文化刺激不足或文化差異激盪所產生的催化作用,這一點所牽動的學習障礙加惡情形,亦要有進行從橫貫到縱貫之實徵探究的必要,換言之,偏向於教育學門和特教學類的學習障礙學術社群研究,是要有典範新構的移轉空間。

二、就其依法行政或依法辦理的權益保障,那麼,單純只是將學障者窄化在教育或特教範疇,進而忽略全人發展的整體協助,這多少也突顯現行的身障鑑定新制,在其學障者的資格確認和福利身分一事上,未能給予積極性的差別待遇,如此一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推動抑或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執行,這對於學障者來說,當只是鏡花水月般不可企求。

三、扣緊集體屬性的社會心理層次,針對此一『學障認知基模』,是要有加以解構的必要,畢竟,檯面上的這些引領風騷學障者(阿湯哥、愛迪生、達文西、李光耀乃甚至於哈利波特等),終究是少數且極端的秀異份子,因此,如何借力使力來讓一般大眾對於不同對象屬性的學障者,有其包括顯著行為模式、認知功能失調或社會參與限制的觀念充權與機會教育,就此而言,擺盪在對於成名立萬少數學障者的「標記」及其一般默默無聞眾多學障者的「標籤」,其所投射出來的乃是某種的社會謬誤(societal fallacy),而這也會是進行拆解『學習障礙圖像』的挑戰工程所在。

總之,作為一種概括性名詞的學習障礙,其所涵蓋的範圍和擴及的對象,將會比想像中來得多樣、複雜,對此,關於學習障礙與學障者的去病態異樣化,誠屬必要,這似乎也突顯出來台灣一地身障福利低度發展及其所造成的諸多結構性受害,學障者當為重中之重的弱勢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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