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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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有5成多居托保母的年齡都在50歲以上,這當中乃甚至於有近18%是屬於年紀超過60歲以上資深的阿公、阿嬤級保母,因此,主管機關的社會暨家庭署進行修法,以讓自己育有幼兒的年輕保母,白天的收托人數可以從原本的1名放寬至2名,並且最快會在今年(2019年)的年底便可正式上路。

基本上,對於該項擺盪在「保母」之高齡化與年輕化的居托政策定調考察,主要的判準還是要回到究竟是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以及可以將問題解決到什麼程度及其又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衝擊影響?就此而言,居托保母之『高齡化』與『年輕化』實乃是兩種不同的托育生態、問題需求、資源盤點和對應措施,連帶地,即使這兩者之間有其內在複雜的牽連拉扯,但是,彼此之間的關聯程度,亦有待更進一步的釐清,而非是逕自放寬居托的收托人數,甚至是直接嘉惠於『年輕化』托育人員的特定人口族群,如此一來,對於悍衛幼兒最佳利益的關懷旨趣,實有踐踏、戕害之虞。

誠然,根據統計顯示:截至今年(2019年)的六月底為止,全台一地共有26,544名保母,這其中20-29歲所占的比率只有2%,30-39歲占12.37%,40-49歲占28.12%,50-59歲占39.6%,60-69歲占17.38%,70歲以上占0.52%,換言之,40歲以下的保母僅占不到1成5比重的經驗現象,這突顯出來當前從事居家托育的從業人員,是有出現中高齡老化的發展趨勢,只不過,攸關到居托服務品質之良窳,是否要鎖定年齡,特別是以年紀較輕的居托員,為其因果串聯的主要影響因素,這一點是有待進一步的實證檢驗。准此。如何針對居托高齡老化的社會事實,以進行對於居托員包括人格特質、自我概念、專業知能、情緒控管、己生家庭、關係網絡、社會支持抑或是人生歷練等等因果廻歸關係的結構性探究,而非是淪為一分為二地將複雜問題予於簡單化、化約化與單一因子化的直線思維方式。

事實上,對於該項居家收托人數的放寬措施,還是有其商榷、議論之處,誠然,修正之後的<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自己育有2名二歲以上幼兒的保母,白天可以另外收托的人數,將從現行的1人增加至2人;另外,新增夜間收托或自己育有1名未滿二歲及1名二至五歲幼兒,白天也是可以另外再多收托1人,而且子女的年紀計算,也從現行六歲以下放寬至未滿五歲,藉此保障家有幼兒的年輕保母工作權,只是,順此邏輯推論的弔詭之處,那麼,關於放寬居托人數的此一措施,究竟是要讓年紀較輕的居托員,得以安於在家工作的托育服務本業,從而讓居託保母的整體年齡所有降低?或是一舉增加這些年輕居托員的工作所得?抑或乾脆直接提高托育費用?至於,在其保母家裡所進行的該項托育服務消費行為,是否有去留意到家庭私領域本身的特殊性,進而正視潛藏於更多無法在事前推動預防性保護以及在事發的第一時間難以啟動停損設置的必要配套措施。

冀此,從白天到夜間、從二歲以下的居托年齡到二歲以上的幼兒園年紀以迄於從二人為限到可以再多收一人,斷然是漠視收托嬰幼一事,實則是攸關到不同時段、不同年齡層及其不同成長階段的發展情形,及其所可能產生的臨場突發狀況和所應該要有的人力資源與應變能力,遠地不說,對於已經是將專業自我的門檻條件有所微調的該項居家式托育服務,除了增加願意投入的經濟誘因外,又有無回應到任何掉以輕心的疏忽地方或者力有未逮之處,其所對賭的都是無辜嬰幼兒的人身安全。

總之,擺盪在「保母」之高齡化與年輕化的居托政策,亂了譜的失序作為,已然預伏更多的現場管理困境和危機善後難題,以此觀之,無疑地,國家機器乃是將居托工作視為一般的職業型態,未將居托所照顧的對象視為是需要特別照顧的嬰幼兒,就此而言,增加居托照顧人數的比例,實則有違背<兒童權利公約>(CRC)的理念精神,而此一反其道而行的居托政策轉彎,當有其糾結增加收托人數、降低照顧品質以及誘發照顧風險等多重危機,實屬不智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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