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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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法院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細則,針對電動自行車騎士須配戴安全帽,違規者將處以新台幣300元罰鍰,若是騎電動自行車的車速超過25公里,也可處以新台幣900至1800元罰鍰,倘若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輛者,則可處以新台幣1,800元至5,400元罰鍰,該項新的交通法規從今年(2019年)10月1日實施至今,各地方政府警政機關所開出違規紅單的取締成效,也頗為可觀,這使得相與衍生的議題現象,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基本上,鎖定以電動自行車為其主要標地的該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工程,還是用來突顯所謂的『電動自行車亂象』,這已經成為一種不得不加以正視的社會現象,就此而言,揆諸於未戴安全帽、超速以及擅自改裝等等的重點取締項目,未嘗不是指陳出來在與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相關歸因事由,是有必要嚴肅看待輕忽或恣意作為及其所可能招致不同程度的人身戕害;連帶地,從自行車到電動自行車、機車、汽車、客貨車、貨櫃車、工程車、機械車等等任何的交通載具,相與關聯之違規的事由、事項與事後處理,都有通盤檢討的必要,遠地不說,僅就電動自行車違規所涉及的「人」、「事」與「物」,宜是要有綜融思考的必要。

誠然,任何的交通載具,剎那之間,便有可能會成為傷己或害他的殺人武器,以此觀之,電動自行車與一般自行車等代步工具的最大差異,無非是在於機械動力本身所帶來的奔馳速度,這也使得該項加速行駛所導致的交通事故,總會增加較多的出險機率和人身傷害。冀此,倘若係以車速為其考量的判準,那麼,包括一般自行車在內的須配戴全罩式安全帽,就應該是一體適用於所有騎士的強制要求,特別是回應於『肉包鐵』的停損設置;連帶地,新上路的交通法則和可觀的取締事件,彰顯出來的還是交通安全的認知基模,尚未隨之已內化成為一種慣性的駕駛行為,如此一來,顯現在工具範疇的技術性操作,搭配該項取締舉措的策進作為,更會是該種議題現象的思辨所在,就此而言,考察的重點斷然不在於違規觸法的取締事件,而是如何針對修正之後相關規定所隱含並不知悉該項新規定的資訊不對稱及其所可能會涉及到諸如即時、完整或正確等等結構性限制,以進行觀念宣導、取締輔導的應盡作為。

總之,該項以國際移工為其取締大宗的經驗事實,點明出來固然騎乘電動自行車,有其包括不用考領駕照、不必附掛牌照、沒有年齡限制以及方便性騎乘等等的優勢利基,但是,如何扣緊『方便但不隨便』、『包容並不縱容』的基本原則,以讓從移工本人到販賣店家、聘用雇主、人力仲介等等一干人等的關係行為人,思考該項的取締真義不在於強制性的懲處罰金,而是有無必要去支付該項的人身代價,至於,從『肉包鐵』到『鐵包肉』的一線之隔,那麼,騎乘電動自行車的風險管理,又豈止於車速本身,更是要進一步擴及到其它交通載具和道路設計之車距、車道、車寬、車種、車高、車重等整體檢討,這一點將會是用以檢視如虎口的馬路所必要的策進作為。

最後,關於電動自行車違規一事,不單單只是侷限在違規取締上,而是從騎士的「人」、戴安全帽的「物」以及行駛超速或擅自改裝的「事」,所延伸出來的相關議題思考,特別是對於這一群『外力』的移工權益或基本需求滿足,有無通盤規劃的積極性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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