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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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有感於兒童性侵案件的一再發生,某一民間公益團體提案建議政府應該要成立國家層級的專責單位,以處理機構內兒童性侵害事件的調查事宜,雖然,短短的一周內便火速成案,但是,相與衍生的議題論述,亦有它值得深究之處。

基本上,提議設置國家層級的調查委員會,以專責於各種教育及照顧兒童機構的兒少性侵害事件,基本的思考判準還是要回歸到,究竟此一策進作為是要解決什麼標地人口族群的那些特定議題?以及藉由該一委員會以讓兒少的性侵事件,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及其又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衝擊影響?就此而言,某些的命題旨趣,是有進行思辨的必要性,比如:訴諸於由中央政府接手以設置專責的委員會,意圖突顯的乃是透過將調查的層級拉高,以有效彙集相關的資源,而讓現行諸多不幸遭遇的兒少性侵事件,能夠有其結構性突破和通盤性解套的可能,但是,關乎到兒少性侵的幽暗事件,不單單只是聚焦於中央層級、獨立單位等等的行政管理手段,而是要還原回到此一性侵歷程及其相關處遇,所可能涉及的環境因子等相關限制,遠地不說,諸如各類型學校、宗教機構、兒童運動競技訓練場所、兒少福利機構、前述機構辦理的營隊活動、少觀所、少年監獄等,一旦是出現兒少遭受到性侵害、性騷擾情事,早已經有涵蓋一套運作流程、標單設計、調查處遇以及整合服務的標準作業程序,因此,標舉中央層級的調查委員會,要如何與現行的運作機制設計,不至於出現功能複製的疊床架屋情形,這也說明了該項提案的概念內涵,還是有它進行操作性定義的必要。

基本上,上述機構內的兒少性害事件,偏屬於一種由下而上、因地制宜和有所權變的福利服務制度設計,因此,標舉『國家以守護兒童及性侵害受害者之名進行全國性調查,透過制度提供受害人、家屬及證人被保護的管道及後續支援系統,他們才能安心行使權利、控訴施暴者或提供資訊,有助於揭發隱蔽,讓體制停止沉默』的提案訴求,癥結點就不全然是調查的層級有多高,而是如何藉由中央、地方政府一體於捍衛兒少最佳利益的關懷旨趣,藉此去正視對於加害者的行為人或一干人等的關係人等體制包庇及其所應該要有的變革工程;連帶地,推動『國家對兒童性犯罪進行調查及研究,並公告調查及研究結果讓國人知悉,政府為這些重大議題提供答案,才有能力終結傷害』的提案訴求,這何嘗不是彰顯權責機關對於相關處遇服務,長久以來所極度欠缺的資料勘查大數據分析,冀此,是否非得另闢蹊徑以進行獨立調查,這一點是有待商榷,畢竟,回應於『如何預防兒童性誘騙、如何有效辨識兒童性犯罪、如何提供兒童及擔負保護兒童責任者充分且專業的教育,使其得判斷危險的角落與警訊,以及學校與機構應該如何處理與調查、如何避免程序造成兒童及家屬二度傷害等方向』的策進作為,那麼,關鍵之所在,理當是要回到現行體制內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的基本擔當?

總之,該項的提案是有它來自於實務經驗的結構性反思,但是,「對的事」要如何嫁接在「對的手段」及其「對的切入時機」,藉此達到「對的結果」,就此而言,針對機構內的兒童性侵害事件及其完備的處遇機制設計,是否一定要另起爐灶以成立國家層級的調查委員會,這一點是有其議論之處,以此觀之,當務之急的策進作為實乃是去深究究竟現有兒少保護的制度設計,隱含那些的運作失靈現象,誠然,從責任通報到一般通報;從個案工作到個案管理;從掉以輕心到難以彌補;從機構內到校園裡;從兒少同儕之間到成年施虐性侵;從行為人到關係人;從標準作業流程到從性侵、霸凌到其它的危險因子的曝險行為;以迄於從行政糾正到監院彈劾等,點明出來成立所謂的專責調查單位,當只是整體變革措施的一環,至於,硬性規定設置的結果,是否會讓此一國家層級的調查委員會,淪落成為福利官僚體系的另類科層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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