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2008年全台受理報案及查找的街友約有三千人,2016年前後一度飆高到九千多人,去年(2018年)的人數雖略減,但是,仍有五千多人流浪街頭,這只是除了表面上的登記「有案」外,實際上的黑數更可觀。對此,街友、遊民現象不會消失在人類社會當中,充其量只是用不同的型態樣貌流竄在你、我的生活世界裡,此一社會變遷的相關議題自是值得關照的。

首先,有關「遊民」的概念,可以追朔到早期民間對於無宅無妻,不事生產的男性泛稱之為「羅漢腳」;另外,依據文獻記載台灣最早規範「露宿者」的法規,始自日治時期的明治39年(1906年)頒布的〈台灣浮浪者取締規則〉;至於近代的「遊民」字眼最早出現在國民黨政府來台後於 1949 年訂定的〈台灣省取締散兵遊民辦法〉,此一辦法則是針對當時大量的逃兵及大陸來台不明人士加以取締,此時的遊民被當作罪犯或虞犯,由警政機關管控;直到,人權高漲的九O年代遊民業務從警政機關移轉至社政機關接管,台灣省政府於1994年公布〈台灣省遊民收容所收容輔導辦法〉。

誠如,台北市於1973 年為維護社會秩序,確保地方治安,依警察法第9條訂定〈台北市取締遊民辦法〉;1994 年改為〈台北市遊民輔導辦法〉;又,於 2014 年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17 條規定,修訂為〈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依據該條例第2條所稱「遊民」,意指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因此,針對遊民之安置、輔導及相關事項之處理,包括有︰社會局之遊民查訪、安置、轉介、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等;警察局之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查尋及違法查辦等,並視個案意願會同社會局共同協助安置;衛生局之遊民傷、病之醫療及其他與醫療或傳染病防治相關事項;勞動局之遊民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等;民政局之遊民戶籍清查及各項戶籍登記事項;環境保護局之協助公共場所管理單位處理轄內遊民堆積之廢棄物品清理等;消防局之協助護送遊民前往醫療機構就醫等;以及各區公所協助轄區內遊民之查報及緊急協助事項等等之於跨局處、跨專業到跨領域的業務協調和服務整合,使其從基本需求滿足到生活風險規避;從個案工作到專業團隊的照顧管理模式,以進行人道關懷,維護其生存權益,從而協助回歸到正常生活。

實際上,尊重人權的公民社會,面對街友遊民議題時,更應該是關切其成因而非著重在殘補性質的收拾善後,誠然,遊民是一個異質性高的人口組合,其形成原因無法歸結為單一因素,因此,可分為外在經濟或社會的結構性因素以及家庭或個人行為的個人性因素。對此,從流落街頭的有「家」歸不得,便可了解到個人背後的家庭功能是問題之所在,以及自我價值喪失背後的個人性因素,至於,經濟衰退的長期失業或是無「家」可歸以及福利服務網絡不到位的邊緣人口,更是諸多結構性因素所致。

總之,當個人性因素失衡崩壞再加上社會救援無力時,長期的餐風露宿流浪街頭,生活在遠離人群角落,勢必是很難再度回歸到正常的主流生活,而社會排擠與社會隔離對於個人、家庭、社區、社會乃甚至於國家機器所造成的衝擊影響,自是多元且深邃、複雜?最後,人性誘因與福利依賴,則是有待於從個人的觀念充權到家庭關係的聯繫重建以及觀念認知的價值澄清,以突破底蘊的結構性限制。

台北市是全台資源最豐富最繁華的天龍國,街友遊民依舊來來去去,其他城市又是該如何面對這個社會變遷下的此一無解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