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命名:友善環境中的障「礙」無限
拍攝日期︰2019.07.28
拍攝地點︰建國南路高架橋下停車場
文字說明:
話說,過去近三年多以來,進出建國南路高架橋下停車場機率頻繁至一周至少三次,面對三、四十年老舊建築的漏水、積水、搖晃、路不平以及停車格大小未能有與時俱進的重劃格局等結構性危害與限制,多數的時候,我都是採取消極不作聲態度去面對,這也使得針對所謂身障停車位過於狹隘的設計以及停車費優惠作業的不便民限制,更是無所期待。
然而,就在今年(2019年)六月底的某日,發現到此停車場委外經營管理方案將於七月一日起易主承辦,頓時,對於此一轉變契機懷抱著無限的轉機希望,這是因為:建國南路高架橋下停車場是具有小型車1,317格(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27格)的公有停車場,位居台北市區交通樞紐,因其地緣的便利性(convenience),致使停車場之使用率幾乎是近百分之一百,從國家機器對於人民生命安全以及財物安全的基本保障是具有保護責任的,對此,建物的整修與停車位的重新規劃理,理應是要優先於委外經營管理。
事實上,自易主經營管理以來,歷經約莫一個月的磨合期,承辦單位雖然標榜以無卡式車牌掃描進出場之科技化的經營管理模式,但是,對於身障者停車費的相關優惠,卻仍須建立身障者資料庫,並且需要下車到繳費機器確認身分,方能享有身障者的停車費優惠,就此而言,身障者具優惠的身分看是一種的被懲罰和標記。
再則,停車場和平東路出口處的立牌更是明顯阻礙了眾人的進出,更遑論是身障者,抑或是行動不便的長者。誠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清楚載明,保障身障者平等參與社會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人格維護、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就此而言,常言道『徒法不足以自行』,顯然不盡然只是發生在犯罪行為的消極規範,同時也發生在權益保障的換位思考。
總之,身障者的無障礙友善環境,又何嘗不是已進入高齡社會的台灣社會,所需嚴肅以對的變遷議題,究竟有多少老舊建物的結構性限制及其安全維護,是必須要面對『易行』、『易停』的變革工程,從而讓身障者、長者真正達到社會參與及獨立生活的轉化機會。
(林淑女看見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