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回應於長久以來台灣社會所出現的檳榔亂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農委會建議參照<菸害防制法>以訂定所謂的<檳榔防制管理條例>,藉以讓依法行政與依法辦理的各項檳榔防制工作,達到應有的目標管理,這也使得相與衍生的命題思索,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論述空間。

誠然,透過三讀通過程序所訴諸於立法手段,以臻至於某種的停損點設置,固然這是一項不得不的權變措施,但是,法律(law)範疇的概念施行,終究還是要回歸到民德(mores)與民俗(folkways)等的綜融角度,藉此尋找從制約控管到持續社會化之於認知行為的觀念澄清和行為導正,以此觀之,期待完成立法的<檳榔防制管理條例>,究竟是想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事,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也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衝擊影響?諸如此類的相關提問,理應是用以推動該項法制化工程的思索課題,畢竟,檳榔亂象所涉及到的人、文、地、產與景的「區域」以及人、事、時、地與物的「族群」,深邃複雜之層次與程度,遠遠超出想像之中,因此,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可能運作失靈現象,勢必這也是積極推動立法之餘所應該要有的因應對策,遠地不說,<檳榔防制管理條例>之於人流的關懷旨趣,不單單只是限縮在農民用藥及其民眾消費的天平兩造,而是要進一步地擴及到「檳榔」作為某種商品交易的市場消費及其商品經濟的誘因結構,就此而言,從<檳榔防制管理條例>的立法訂定,也就不僅止於廢園或轉作等獎勵補助的枝節措施,而是要從產、官、學、研以及從需求、供給、媒合到輸送的整體角度,藉此探究分類分級、分階分段以及分時分程的戰略思維和處遇對策。

事實上,即便是扣緊工具層次的技術性操作,上述<檳榔防制管理條例>的立法工程,還是有它商榷、議論之處,畢竟,這當中所牽動到的是盤根糾結的諸多拉扯,像是從上游的種植檳榔到中游的推廣檳榔以及下游的食用檳榔;從檳榔栽種的廢園到轉作其它農作物的獎勵補助、從檳榔作為某種嫌惡物以提升到一級的人類致癌物、從避免農藥殘留的濫用安全管理到唯恐過度嚼食的罹癌風險管理;從檳榔到菸品、酒類或是3C產品等其它的嫌惡物;從農民端到消費端以迄於涵蓋產品、價格、通路與促銷的4P操作;以迄於從目前之事後『防治』到通過立法之事前『防制』等,點明出來除卻立法工程的推動外,也要針對積弊已久的各項防治工作,進行通盤的檢討,畢竟,從種植、銷售、食用、罹病到治療的連續性演變歷程,相與關聯的各個環節,需要的是跨部會、跨功能以及跨專業的照顧管理機制設計,更遑論從水土保持到經濟產發、醫療保健之於環環相扣的利害或利益的相互關聯(stakeholders)。

總之,關乎到<檳榔防制管理條例>的立法工程,不再只是侷限於特定的農作產業、人口族群、商品經濟、口腔保健、物質濫用、健康風險、流行病學、教育融入、自我效能及其國土規劃,而是如何藉由三讀立法的程序過程,以思索「當事者」、「行為人」及其「關係人」之於社會運作、社會成本與社會變遷的自為課題。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