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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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全台一萬多間的百人企業當中,僅約一百間的企業設有幼兒園、托嬰中心,對此,教育部首創「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構想,不同於一般的企業附設幼兒園,不強制要求設置室外活動空間,同時放寬室內活動室規範;連帶地,倘若同棟商辦大樓內的多間企業有合作意願的話,也可以共同簽約設置所謂的「聯合教保」,如此一來,對於該項的發想構想,是要有對應的延伸性思考。

誠然,為了讓「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構想得以具體落實,主管機關教育部祭出諸多的誘因條件,這其中包括:(一)在設班標準方面,除了不強制設置室外活動空間,只有要求扣除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後,不小於卅平方米,但是,每位幼兒分到的空間,不得少於三平方米,至於,室內活動室也有放寬規範,從僅限於一至三樓,開放到四樓以下;(二)在托育對象方面,將不去區分2歲以下的嬰兒以及3至5歲的幼兒,而是採「混齡照顧」的運作模式,對此,教保員與幼兒的師生比訂為一比十,連帶地,同棟商辦內多間企業所合作設置的「聯合教保」,則是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三)在收費標準方面,收費的級距符合標準的話,也可享有準公幼相關補助,屆時,每月學費只需繳交新台幣4,500元;(四)在補助措施方面,比照一般企業所附設的幼兒園、托嬰中心,最高有三百萬元的補助,而且設置完成後,連續五年會提供企業申請維護設施硬體經費補助,每年最高達五十萬元,特別是補助的預算將是無上限的加碼。

無疑地,上述的策進作為在諸如空間、面積、樓層、對象、收費、補助等,均給予積極性的差別待遇,一方面無非是想要從供給端的幼教業者或商辦企業切入,以讓「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構想能夠成形;另一方面則是因勢利導於完備準公幼的國家照顧目標管理,只是,對的事如何嫁接在對的手段方法及其對的切入時機,那麼,上述的構想發想,是有商榷、議論之處,這是因為:首先,放寬相關設置條件或門檻的鬆綁舉措,雖然有其企業規模較小、托育人數少以及寸土寸金找不到室外空間等結構性限制,但是,此一變通性質的權宜作法,又是否符合對於幼童人身最佳利益的基本權益維護,換言之,推動「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判準,理應是要還原回到幼童而非家長、業者或企業?

其次,將幼兒園設置在商辦大樓的用意為何?究竟是為了解決什麼人的什麼難題及其問題解決的同時又會衍生出來那些滾動影響?誠然,倘若「聯合教保」的目的是為了方便父母親上下班的接送事宜,那麼,背後所挾帶相關代價的交易成本和其它選項的機會成本,這兩者之間的拉扯,有無進行綜融的效益評估,更遑論實際的運作難題將遠遠會超乎想像之中,畢竟,在商言商的企業組織,將會是以大樓室內空間的有限運用,去思索資源合理和有效配置的最適狀態,如此一來,導入共享經濟的職場互助操作概念,自當是要有含蓋雇主、員工、業者、業界以及國家機器之於「異中求同」的可能和合共好以及「同中存異」的分殊利益考量。

遠的不說,惟恐上下班時間無法配合小孩上下課的即時接送,是否可以從職務再設計、彈性工時抑或是公幼轉型等變通做法切入,連帶地,從接送到各種日常生活需求的有效滿足,更豈止於接送一事了得?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指陳出來的乃是在於多元、彈性與權變的因應措施,要如何回應於不同生活事件所招致的危機意識和處遇對策,也就是說,諸如從和托嬰中心或幼教業者的策略性聯盟到父母雙親各自協調的親職角色分工,說明了對於友善勞動職場的布建規劃,宜是有家庭支持、職工福利、法定權益、商品市場的伸縮權變,而非是因地制宜的結果卻是導致因陋就簡的便宜行事。

總之,推動幼童的教保權益保障和難以符合現行幼兒園的設立標準,理應是兩碼事的個別性考量,因此,從教育部到勞動部以迄於衛生福利部之於跨部會的行政協調與業務整合,說明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構想,是有將複雜議題簡單化與特定化之嫌,而無助益於幼童教保難題的有效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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