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報載衛福部社工司為了兼顧社工專業發展與勞動權益而於五一勞動節當日提出,將要首次建立社工薪資制度,分十年、十級距年資,從現行的3萬4千元薪資,每年加薪一千元,最多加到第十年,希望帶動地方政府替社工加薪留住人才,同時也為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奠定重要的里程碑。

這次的提高社工薪資結構,歸納有五大部分,第一建立年資制度,依照社工的年資、學歷、執照、偏鄉加給等,提高專業服務費;第二提高保護性社工的給付;第三部分則是提高補助民間單位的負擔勞健保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有效解決社工薪資回捐的陋習;第四為提升勞動條件,增加加班費的補助;第五為調降專業服務費自籌款比例。然而,要解決社工就業市場的高流動率、高缺額率、高替代率的三高困境,制度化的加薪並非是唯一的選項,這是因為,正本溯源的是民間社工所從事的工作是政府委託的私有化方案,方案的契約形式中,一年一聘缺乏制度性保障,不僅讓社工看不到未來,也影響到社工對母機構的認同感及其專業發展;固定價金抑或是統包都讓受託單位缺乏財務自主的權力;更遑論公私協力不對等的伙計關係促使受託單位喪失使命自主與專業自主的權力。

誠然,社工是一項助人的工作,社工挽救很多個人、家庭及給予社區、社會帶來力量,因此,在提高專業服務費方面除了年資、學歷、執照、偏鄉加給等客觀指標外,是否也應該要有人格特質的適才適性之主觀內涵;再者,提高保護性社工的給付方面更應該透過資料勘查數據分析以了解到各類風險之所在而擬定預防性的保護措施,並非僅止於編列事後的保險給付預算;至於,私有化的委託方案始於受託單位與政府間的採購契約轉嫁至受託單位與社工間的勞雇關係,倘若契約委外的方案社工,是一項權變措施,那麼,政府正是受託單位的財務來源,受託單位的方案社工和委託機關的約聘雇社工,更要有一視同仁的薪資水準和福利待遇,因此,十年為限的加薪上限為何?至於,受託單位面對預撥款的延遲給付所帶來的財務負擔之合理性為何?更遑論受託單位的合理利得之適切性?以及方案結束後佛心來著得自行吸收離退金之正當性為何?在這裡的癥結所在直指的是對於私有化政策的根本檢討。

冀此,社工為個人、家庭及社區、社會提供了專業服務,是織起社會安全網的重要專業人力,以及被服務對象的重要他人,是故,為提供社工人員友善的工作環境,確保弱勢民眾之服務品質,社工與被服務者建立關係、累積信任都需要時間,契約式的方案服務方式容易讓被服務者產生不確定性,其復原之路就會走得更加艱辛,除了落實在加薪擧措的技術變革外,理應是要有諸如明確的政策、升遷制度、工作條件、福利權益等保健因素與社工魂魄、工作倫理等激勵因素的併同考量,才能讓社工走向真正的建制化、制度化以及專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