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Fractional Lot)
畸零土地指的是建築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的土地,面積狹小指的是基地之長度與寬度未達法規規定之最小面積或是基地為三角型或基地界線與建築線之斜交角度不足60度或超過120度,都屬於畸零地。畸零地之使用、處理,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四四、四五)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台灣數十年來經濟繁榮,都市人口大量密集,土地價格飆漲,利用型態丕變。由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設定,經地政機關「逕為分割」等等原因,而形成之畸零地。
畸零地不可以單獨建築,為維護公益,促進畸零地利用價值,各縣市政府依建築法規定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除非與相鄰的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法律規定最小建築面積的寬度與深度後,才可以申請建築,但是,如果該筆的畸零地相鄰有其他尚未建築的土地時,就可以不必與該筆畸零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留給其相鄰的未建築土地合併使用即可,由畸零地與鄰地所有權人自行協議,協議不成時,得向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徵收後出售等。
各縣市政府其規定內容主要著眼在對畸零地利用方法,雖然是屬於合理規範,但是,對於畸零地與相鄰地間之權益關係,無論是就程序上或實體上均有相當的爭議空間,以致於衍生出來層出不窮的糾紛,曠日持久也不易解決,這對於基地使用時效來說,是會影響到應有的土地使用功能。
就社會福利面觀察,不少數需要救助家庭名下擁有家族數十人共有的畸零地或廢耕的山坡畸零地、賣不出去的無使用價值畸零地(如防火巷、臭水溝等),造成申請低收或中低收無法通過,貧困的生活無法獲得改善,形成台灣社會弱勢地主的奇特現象。
深盼在合法便民原則下,主管機關深入檢討妥適修正、簡化畸零地合併或變更程序,以期更能減少都會畸零地的糾紛與社會貧困,對於社會土地利用與弱勢群體的扶助,能更有正向積極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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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性概念:都更、土地合併、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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