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報導苗栗未滿週歲的男嬰,全身佈滿新舊傷痕,除了左手臂有咬痕和左後膝窩疑似刀傷外,經X光檢查也發現到左側近端脛骨出現閉鎖性骨折,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其傷勢竟然是父親用擰毛巾的方式,扭折著他的手腳,硬生生把骨頭折斷,母親為了家庭的和諧,選擇沈默而成為虐童共犯。對此,此種「法不入家門」的觀念,使得家庭暴力的問題一直被隱藏在陰暗的角落,在這裡宜進一步思考的是幼童的人身安全,往往被不適任的父母所傷害及其要如何預防兒童虐待事件一再發生?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以本案為例,受暴幼童與父母親同住其他樓層尚有祖父母及其他親屬,但卻是對於幼童受虐時的哭聲置之不理?這是否因為畏懼施暴者的暴力,而一再包庇其惡性行徑,致使兒虐事件的一再發生;再則,本案受暴幼童主要照顧者是20歲左右的年輕新手父母,難免會因缺乏嬰幼兒的照顧經驗,而產生擔心與挫折,無疑地,為人父母者乃為孩童生活安全的守護者,卻也是成為折翼天使的元兇,如此一來,理應去深究家暴事件的歸因所在,藉此有效防止家暴犯罪的重覆發生?

順此論述思考,家庭教育是防止家暴事件很重要的因素之一,照顧孩子需要大量的時間與心力,有時會影響到夫妻的互動方式,再則,施暴者與其他家庭成員的互動、溝通方式亦占很大的因素,倘若家庭成員間情感冷陌甚至是零互動,那麼,施暴者要如何得以學習愛自己、愛孩子及愛家人?以此觀之,探究相關的構造原因,究竟是原生家庭的結構缺陷抑或是個別的人格特質問題,還是多重因子同時存在使然。整體而言,不同的家庭暴力案件特性確實是存在諸多的差異性,但是,孩童的成長只有一次,任何的家暴事件皆會造成其身心永難抹滅的傷害。准此,思忖如何避免不適任的父母所造成的家暴問題及其背後所衍生的社會結構問題,這同時也直指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運作不足之處。

總之,探究家暴事件的發生,必須要綜合個人、家庭、社會、文化等層面,其防制的處遇策略,協助施暴者個人及家庭心理諮商、學習情緒控管、建立社會支持網絡等,惟有改變害人的認知基模,才能有助於預防家庭暴力事件不斷的循環發生;另一方面,社工人員本身加強家暴案件處理的專業能力;最後,中止家庭暴力的發生,更須仰賴家庭成員間勇敢舉發、鄰里主動通報及相關社政單位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防止家庭的暴力事件在社會不同的角落不斷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