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從晚婚到遲婚抑或是不婚,這已然是一項兼具變遷意義的客觀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就此而言,從男女兩造的初婚年齡遞延一事,其所窺見到將會是隱含個體、集體與整體的綜融性考察,這是因為:首先,就個體範疇的議題檢視,那麼,關乎到男女兩性的遲婚現象,就其可能的歸因而言,舉凡人力資本訓練、就業市場打拼、經濟安全風險或是時代潮流趨向等等因素的相互拉扯,在在點明出來婚姻不再是適婚年齡兩性的唯一選項,而是有其多元出路的生涯規劃;連帶地,當『婚-生-教-養-衛』依舊還是被內化的一項認知基模,那麼,相迎於少子女化的人口海嘯危機,這使得如何『願婚』的誘因結構條件,便成為優先於『樂生』與『能養』的公共行政課題。准此,在這裡的針砭所在指陳出來初婚年齡的遞延,其所關涉到就不單單只是所謂適婚年齡的變遷意涵,而是要如何扣緊個人、家庭、社會與國家之整全多層的論述觀點,藉此思謀晚婚、遲婚與不婚背後所糾結的外部成本和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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