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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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統顯示出來截至2016年為止,台灣一地男性的初婚年齡平均數為32.4歲,女性為30歲,兩者均出現遞延晚婚的現象,這使得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現象,便有它值得深究之處。

基本上,從晚婚到遲婚抑或是不婚,這已然是一項兼具變遷意義的客觀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就此而言,從男女兩造的初婚年齡遞延一事,其所窺見到將會是隱含個體、集體與整體的綜融性考察,這是因為:首先,就個體範疇的議題檢視,那麼,關乎到男女兩性的遲婚現象,就其可能的歸因而言,舉凡人力資本訓練、就業市場打拼、經濟安全風險或是時代潮流趨向等等因素的相互拉扯,在在點明出來婚姻不再是適婚年齡兩性的唯一選項,而是有其多元出路的生涯規劃;連帶地,當『婚-生-教-養-衛』依舊還是被內化的一項認知基模,那麼,相迎於少子女化的人口海嘯危機,這使得如何『願婚』的誘因結構條件,便成為優先於『樂生』與『能養』的公共行政課題。准此,在這裡的針砭所在指陳出來初婚年齡的遞延,其所關涉到就不單單只是所謂適婚年齡的變遷意涵,而是要如何扣緊個人、家庭、社會與國家之整全多層的論述觀點,藉此思謀晚婚、遲婚與不婚背後所糾結的外部成本和因應對策。

事實上,回應於晚婚的議題現象,那麼,除卻男女雙方各自初婚年齡的遞延外,這使得想婚的女性以締結姐弟戀結婚的比例也隨之攀高,並且在2016年之際已經是達到18.5%,一舉成為近10年來的最高,連帶而來的是關乎到生理、心理、社會、文化與經濟等等不同介面之於晚婚事實的深度探究,誠然,平均數為32.4歲與30歲之男女兩性的初婚年齡,這對於女性來說,早已經是跨過高齡產婦的生理門檻,就此而言,預防性的保護措施自當是面對『樂生』一事的必要性作為,於此同時,因為晚婚而來的難生、少生或不生,那麼,生育責任的歸咎,理應是要一視同仁於夫妻兩造的身上;至於,初婚年齡的遞延,其所進一步牽涉出來的更會是諸如親職角色、家庭生計、經濟安全、長期照顧等等社會心理以迄於主流文化的客觀壓力和主觀認知,如此一來,初婚年齡遞延的同時,這使得包括高齡產婦、父老子幼、養兒防老、手足風險、世代移轉及其低階人口等等的變遷事實,均成為不可加以小覷的社會應對課題。

總之,慣例的內政統計卻是透發出來在較長時空環境裡『變』與『不變』的脈絡意義,畢竟,少子女化的發展危機,已經是一項迫在眉睫的「灰犀牛」,如此一來,更是要嚴肅看待初婚年齡的不斷遞延一事,這是因為:遞延的初婚年齡已然成為一種加速惡化的摧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