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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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有多個公益團體串聯合組所謂的「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藉此將非營利組織產業工作的產業疆界,做出明確的界定和必要的整合,從而透過產業工會的力量來替全台各地的NGO或NPO團體撐起該有的保護傘。

基本上,籌設「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的起心動念無非是針對現行不合理甚或是不合法的勞資或勞動關係,以進行集體力量的合理訴求,特別是<勞動基準法>之於公益團體組織性運作所可能產生規範性的勞動要求,就此而言,相與關聯的議題現象,這會是論述針砭的真義或爭議所在,畢竟,上述林林總總的公益團體業態,理當是要與現行不同的勞動產業但卻是相同的勞保身分加以區隔,從而有它分類分級的殊異性對待,就此而言,首要的變革工程理當是要就勞基法此一母法,以思索專章或子法之於包括公益團體在內的所有產業、員工及其工會,進行量身訂製的資勞權責保障設計,換言之,外部環境的法令規章研修,實則有其嚴肅看待的必要,更遑論於從社團法人到財團法人、從財團法人到基金會、從非營利組織到非政府組織以迄於從中大型社福組織到小型公益團體等等不同變異內涵的管理或治理機制。

其次,扣緊公益團體的內部環境變革課題,那麼,對於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的籌設一事,也是存在諸多的商榷之處,畢竟,台灣一地公益團體本身的類別種類或屬性特徵之複雜、深邃和多樣性,遠遠超出只是侷限於員工人數規模大小的單一思考,也就是說,彰顯以「產業工會」的運作方式,來面對包括員工人數太少或會費繳交不足等等微型組織的結構性限制問題,終究還是冰山的一角,這不盡然有助於讓公益團體的運作發展,得以走向建置化的管理目標,就此而言,中大型機構自聘員工所特屬的「企業工會」,亦有它同步檢視的必要,連帶地,標舉像是爭取合理加班費或是讓薪資有調整空間等等的員工權益,也要有比例原則以回應非營利組織母機構像是委辦經費撥給或方案退場善後等等的『結構性被害』困境。准此,在這裡的思辨所在已然不僅止於產業工會或企業工會的設置運作,而是一種攸關到私有化的契約內容是否公平,更遑論於已經是被過度道德化的公私協力夥伴關係?

總之,樂於看到這些公益團體跳脫各自本位主義的集體性行為,但是,所謂的『外患』與『內憂』抑或是『安內』與『攘外』的非營利組織蛻變課題,點明出來社福機構或公益團體需要的會是更大幅度的轉化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