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以從事兒少出收養福利服務的某兒童福利機構,對於台灣收養現況檢視提出了所謂的六項迷思,這使得關涉到兒少人身權益的保障和維護,是有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首先,在2012年之際便有對於收養所存在的五大迷思,分別是:(1)有錢才能收養;(2)只有不孕才收養;(3)私下收養比機構收養輕鬆;(4)孩子知道身世會自卑以及(5)孩子出養到國外比留在台灣好等,事隔五年之後的現今(2017年),對於收養也指出六大迷思,分別是:(1)收養的孩子要「不知道身世」;(2)收養的孩子要「切斷原生家庭聯繫」;(3)收養的孩子要「健康、投緣」;(4)收養的孩子可以「解決家庭問題」;(5)收養流程能「快狠準」以及(6)收養孩子「不喜歡可以反悔」等,冀此,可以窺見到不論是私下收養抑或透過機構收養,兒少出收養安置的起心動念乃是在於為兒少不幸事件設置停損點,這也是以兒少的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為其主要考量的一種家庭替代處遇模式。

然而,台灣社會對於兒少出收養的認知,卻還是停留在於「只有不孕才收養」以及「解決家庭問題」之於傳宗接代或是婚姻維繫為主的任務導向,連帶而來的便是衍生出更多條件選項的相關要求,進而成為宛若商品化買賣關係的收養模式,對此,相較於西方先進國家對於收養兒少多係以身障兒少為其優先的收養對象,這樣的大愛與包容相映於台灣社會背後既存的認知基模是值得加以反思的。

再則,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未滿20歲的收養人數從2012年的1,664人到2016年的1,159人,逐年遞減,終止收養人數也從2012年的182人逐年遞減到2016年的134人,然而,對於每年有超過一成的兒少被終止收養一事,雖然,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因應於出養與收養兩造彼此之間的身心重建以及資源連結,理應從調查訪視、裁定收養到後續追蹤的出收養作業程序,這其中經調查訪視評估不宜出養者,應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以及收養人與兒少應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即為所謂的試養),至於,針對收養人這一造則是在必要時,命其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是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等必要事項的相關規範,畢竟,對兒少來說,終止收養是從原生家庭的一度傷害到收養家庭的二度被拋棄,身心戕害與人格發展的衝擊影響極其深遠。

誠然,台灣社會關乎到兒少身分權益的保障機制,已經因為成文化而有其典章制度,須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常態性運作,但是,對於「孩子知道身世會自卑」以及「切斷原生家庭聯繫」的收養認知,這已全然是忽視到兒少對自身身世「知」的權利,因此,對於兒少全人關懷的人格發展,身分的告知是必然的,換言之,在這裡的癥結點乃是究竟應該選擇在什麼適當的時機以及適合的方式,藉以善盡告知的義務。

最後,從『出養』、『試養』、『領養』、『收養』、『退養』、『寄養』、『認養』、『助養』、『留養』以迄於『棄養』等不幸事件的處遇歷程,這對於少不經事的兒童會是生命歷程的一項轉折點,只不過,身為最終父母的國家機器又該如何伸張公權力,藉此讓未來主人翁不至於在成長的風雨中有所徬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