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從2009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兩公約國內法化,到2014年促成<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這使得尊重人權成為一項進步的文明化指標,對此,啟動鞭刑制度恐將讓台灣公民社會走向退步的回頭路外,整起對「酒駕累犯、性侵犯以及對傷害幼童之傷害以上罪犯除現行刑責外,追加鞭刑」之懲罰提議一案,的卻還有不同面向的另類思考。

首先,行政院於2015年訂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及全文19點,其目的乃是在於為建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機制,以讓國民就公共政策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冀此,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的第8條規定,該提案已於2017年10月23日完成提案,並於2017年11月03日迅速完成五千份附議成案,按規定須於兩個月內(2018年01月03日前)聯繫原始提案人,釐清和確認提案的內容,進行訴求研析與可行性評估,必要時召開會議徵詢意見,並且正式在平台上公開回應。

對此,「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的真意乃是基於公民社會之全民參與的民主理念以及科技進步而來社群普及的變遷需求,但是,在提議的同時,是否已先前釐清提案的可行性以及問題背後盤根糾結的結構意涵,至於,附議的網軍在投下神聖一票附議之前,更是應該對於該項提案做出審慎的了解與評估,清楚認識此一提案究竟談論的是什麼?為什麼會有此一提案?而此一提案能夠解決什麼問題?能解決到什麼樣的程度以及解決過程中又會延伸出什麼樣的預期與非預期性的發展性結果及衝擊影響?否則,將淪為某種社會資源的浪費外,這這何嘗不是民粹主義下群起仿效的從眾行為。

誠然,酒駕累犯、性侵犯與兒童傷害的不幸事件,在近年來發生的週期愈來愈短、頻率也愈來愈高,除了嚴重傷及無辜性命外,不僅造成社會安全網亮起警示燈,更是讓人與人的社會性互信消失殆盡,但是,酒駕累犯的犯罪行徑來自於失去自律約束的知法犯罰,皮綻肉開的鞭刑制度也許具有治標不治本的遏止作用,至於,對於性侵犯以及兒童傷害犯罪行為人多是礙於疾病所造成的病態抑或是變態的犯罪行為,嚴刑峻罰的鞭刑是否能達到懲戒的效果,這一點是有待商榷的,誠如社會大眾對於2016年3月28日小燈泡事件兇嫌殘忍殺害幼小的行為表達最嚴厲的譴責,但是,歷經起訴審判的結果,於2017年5月12日,依殺人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判處無期徒刑,是基於兇嫌罹患思覺失調症,依據已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中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的規定,沒有判處死刑。

冀此,提案中建議對於酒駕犯罪者之刑責依其犯罪次數不等加重鞭刑次數的分類分級懲戒,但是,對於性侵犯與兒童傷害之犯罪行為人卻是一體適用,殊不知,這兩類罪行的犯罪行為人其背後犯罪動機類別殊異,一時興起的起心動念也許可透過鞭刑有所遏止,但是,歸因於疾病或是心理層面所造成的犯罪行為,與其加重鞭刑的懲戒,倒不如務實地看待現行社區關懷以及公衛網絡連結失效的根本癥結所在。總之,社會安全網絡的維護有待於從教育做起,來自於個人、家庭、學校、社會以及國家機器的共同努力,以期達到人民自律的守法以及公權力法律的執法相互制衡,社會才能真正走向文明化境界,否則,再多的嚴刑峻罰當只是不斷突顯出人民讓自己身陷於個人失靈的險境之中而不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