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規範的育嬰留停,讓受雇者(軍公教勞)都能在子女未滿3歲前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可達2年,勞工身分者還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可享半年6成薪資,勞動部曾接獲民眾申訴,他收養親戚的小孩,因無法院給予共同生活證件,導致無法申請,勞動部近日釋出彈性,在特殊情況下,收養人可以出示其他與被收養者子女共同生活證明,即可申請。

依據性平法規範,依據相關法令,收養兒童的共同生活的受雇者,可在共同生活期間申請育嬰留停。受雇者須提出共同生活證明,常見是法院裁定。

勞動部詢問司法院及衛生福利部發現,實務上,被收養人如屬收出養媒合、近親、繼親收養案件,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者,法院可能未再特別准許其等先行共同生活,因此沒有法院裁定。

勞動部因此放寬申請育嬰假的應具備文件,勞動部說明,此類個案,收養人可改用出具法院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證明收養人跟被收養者有共同生活,也可申請育嬰假。(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