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基準(Occupational Competency Standard,簡稱為OCS)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十八條所述,職能基準乃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依法委託單位所發展,其目的乃是為了完成某特定職業(或職類)的工作任務及其所需具備的能力組合,至於,該項的此能力組合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種)之主要工作任務、行為指標、工作產出、對應之知識與技能等等的職能內涵,並且須以整體方式呈現,對此,在職能的分類上,是為一種專業職能,用以闡述員工從事特定專業工作(依部門)所需具備的能力。至於,職能的建置必須同時考量到產業發展的前瞻性與未來性,同時也須兼顧到產業中不同企業對於該專業人才能力之要求的共通性,以及反應從事該職業(專業)能力之必要性,因此,職能基準不以特定工作任務為侷限,而是以數個職能為其基準單元,以一個職業或職類為範疇,藉此框整工作範圍、發展工作任務。
最後,範定領域類別為『個人及社會服務』以及『社會工作服務』的職類名稱,那麼,要如何藉由適切的職能分析方法,以分析發展出完整的職能基準,藉此讓社會工作師的證照取得及其人群服務工作從業人員的社會工作職能基準建置,產生鑲箝的貫通意義,對此,與社會工作職能基準的相關產出項目包含有「工作描述」、「入門水準」、「工作任務」、「工作產出」、「行為指標」、「對應職能涵」以及「職能級別」等,分述如下:
(一)「工作描述」:針對此職務工作內容進行整體描述,包含最主要的工作
內容及工作產出的重要成果;
(二)「入門水準」:要擔任此職務之必要學經歷及能力條件的最低門檻;
(三)「工作任務」:依據該職業或職類之主要工作進行分析,分層展開主要
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活動;
(四)「工作產出」:指執行某任務最主要的關鍵工作產出,包含過程及最終
的關鍵產出項目;
(五)「行為指標」:用以評估是否成功完成工作任務之標準,須具體描述在
何種任務情境下,有那些應有的行為或產出;
(六)「對應職能涵」:包括有:
1.『知識』:指執行某項任務所需瞭解可應用於該領域的原則與事實
2.『技能』:指執行某項任務所需具備可幫助任務進行的認知層面能
力或技術性操作層面的能力以及跟個人有關之社交、溝
通、自我管理行為等能力。
3.『態度』:指個人對某一事物的看法和因此所採取的行動之;
(七)「職能級別」:涵蓋有:
第一級:能夠在可預計及有規律的情況中,在密切監督及清楚指示
下,執行常規性及重複性的工作,並且通常不需要特殊訓
練、教育及專業知識與技術;
第二級:能夠在大部分可預計及有規律的情況中,在經常性監督下,
按指導進行需要某些判斷及理解性的工作,需具備基本知
識、技術;
第三級:能夠在部分變動及非常規性的情況中,在一般監督下,獨立
完成工作。需要一定程度的專業知識與技術及少許的判斷能
力;
第四級:能夠在經常變動的情況中,在少許監督下,獨立執行涉及規
劃設計且需要熟練技巧的工作。需要具備相當的專業知識與
技術,及作判斷及決定的能力;
第五級:能夠在複雜變動的情況中,在最少監督下,自主完成工作。
需要具備應用、整合、系統化的專業知識與技術及策略思考
與判斷能力;
第六級:能夠在高度複雜變動的情況中,應用整合的專業知識與技術,
獨立完成專業與創新的工作。需要具備策略思考、決策及原
創能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延伸概念:職業、社會工作服務、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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