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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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法院的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保全業法>的部分條文草案,藉此讓保全人員的任用年齡上限可以從目前的65歲一舉放寬至70歲,顯然,單純的年齡放寬延長一事,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該項的修法發想,是有它一體兩面的愛憎情結,一方面訴求的乃是期待修法之後,藉此可以增加年長者的就業機會,只不過,是否同時也會衍出來高齡者勞力剝削的不當事情,以此觀之,對於該起議題現象的論述思辨,就不全然只是單純聚焦在保全身上,而是有其如何針對背後所糾結多重利益或利害糾結的關係人等,藉以進行必要性的廓清,這是因為:首先,從65歲延長至70歲的聘任年齡,固然是多了五個單一年齡歲組的人力增補,但是,該項人力的有效運用及其應該要有的績效管理,理當還是要復歸保全工作之於安全保衛的本職要求,換言之,倘若生理年紀的增長所招致對於執行保全工作的可能干擾,那麼,放寬至70歲的工作年齡,相當程度上,並不盡然可以為高齡者的二度就業或社會參與,增益更多的加分元素,相反地,從生理年齡到生理老化情形以迄於年齡主義而來的諸多社會性排除行徑,那麼,環視於當前保全聘僱市場的供需媒合情形,這對於高齡長者來說,反而有能成為某種的加惡因素。

准此,在這裡的思辨真義就不在於年紀本身的單一變項,而是因為歸因於年齡所招致的諸多生理變化,這使得即便是窄化「保全」工作的概念內涵,但是,從保全己身到保全工作以迄於住戶大樓,在在都直指某種的職業風險,畢竟,「保全」此一特殊職種的非典型勞動樣態,才能造就或擠壓出來對於高齡者僅剩不多的就業機會,因此,倘若長工時、低工資以及不優的工作條件,無法獲得改善的話,那麼,保全聘僱年齡的延長,當只是某種低階人力的替補而已,受惠的會是保全公司或是管理費用低廉的住戶大樓,這不僅無助於保全行業的健全發展,乃甚至淪為更為剝削的就業環境,就此而言,該項的修法工程,是有它本末倒置和提油滅火之嫌,更遑論於是否因應於年齡延長而來包括職業重建、就業服務抑或是職務再設計等等的建置機制措施?

總之,回應於高齡社會(aged society)的馬上到來,這使得對於這一群資深公民的人力再運用,這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勞動力課題,就此而言,從上述的高齡保全到長者計程車司機抑或是保母阿嬤等等,乍看之下,好像是老年人力的運作利基,但是,何以只是突顯生理範疇的年齡面向,從而忽略與漠視職種開發或職務再設計等等的配套措施,畢竟,一份工作所被期許的應該是涵蓋從所得維持、經濟安全到社會互動、社會接納以及自我成長和自我實現的不同內涵,以此觀之,『高齡保全』不應該只是某種功利性的嫁接關係,而是要有像是『高齡-保全-適齡工作』不同的對應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