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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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地方的時事新聞消息,背後卻是隱含某種權控關係的不當作為。

綜合相關的新聞報導指出:一對夫妻爭吵,母親離家出走,市府也考量到父親有尋短的傾向,而啟動緊急安置女嬰的標準作業流程,只不過,在短短一個月不到的時間內,相繼接手的二位保母都以無法照顧為由,而拒絕照顧該名女嬰,直到第三任保母因為嬰兒顱內出血命危而引爆整起的爭端風波,至於,該起雙親認為有疑保母虐待之嫌的訴訟提告,因為有其尚待完備的司法程序,這使得相與衍生的結構意含,就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比如說:首先,因為夫妻的失和所導致一連串的事件演變,固然是其用以啟動緊急安置的迫切必要,但是,讓嬰兒身處於高度危險環境的人身戕害,那麼,父母雙親本身所應該要履行的照顧角色,顯然,還是有它比例原則的究責關係,畢竟,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轉換成為孩子的悲歡離合之際,不應該只是被過度放大在可能因為疏忽或是不當對待的兒虐悲劇?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指陳出來相應於快速社會變遷所招致對於當今家庭穩健運作的支持網絡,那麼,父母雙親、家人親屬、政府公權力各自的責任擔當,理應是要有一定程度的衡平關係,而多少也說明了國家作為最終父母的角色演出,是要有保護的底線以及介入上限的相關思考?

再則,因為高度風險之虞所被建置的緊急安置機制,那麼,所謂孩童『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關懷旨趣,就有它從規範性思考以回歸到工具範疇的縝密設計,就此而言,需要被緊安的該名遲緩兒,安置於居家式托育的保母照顧型態,是否得宜和有無特殊照顧知能等等的配套措施,這一點是有其商榷議論之處,畢竟,以一般嬰兒為其標地對象的居家式托育服務,不能因為緊安性質的托育媒合,以至於就忽略了在其推動保母角色功能擴充之餘,所應該要具備的專業培力或風險意識,更遑論一個月不到的時間裡逕自換了三位保母,這何嘗不是預伏某種社會局業管科室可能的運作失靈?就此而言,單位機關首長所提及到不排除任何可能性,並將以幼兒最佳利益為考量,本著勿枉勿縱的立場,函送地檢署請檢察官查明真相,若保母確實涉及虐待幼兒,決不寬貸等等的說辭,一方面恐有切割自保之嫌,至於,忽略了科層組織本身諸多結構限制的制度變革,更無助對於日後緊急安置相關事項的必要釐清,比如:緊急安置固然是一種減損傷害的機制設計,但是,聚焦點似乎也要從嬰幼兒本身以進一步延伸到高風險家庭自身,藉此思索所謂的緊急安置,就不單單只是提供一個遮風避雨之處,而是有進一步關涉到安置兒童的身心守護以及風險家庭之相關處遇的整合性服務?連帶地,從不適任與不合格父母而來的親屬照顧、寄養家庭照顧抑或是安置機構照顧,又有無鑲箝以成為一套整體的守護體系?

總之,該起案例嬰兒本身的不幸境遇,實乃是諸多因素拉扯所產生出來的某種發展後果,這是因為顯現在眼前的盡是:失職的父母親、依法行政僵化的公權力、制度運作失靈的保護機制設計以及國家角色的無限上綱,就此而言,從該名嬰兒到接手照顧的保母,都只是共犯結構底下的代罪羔羊,是否有助益於未來兒童保護緊安機制的變革改進,多少還是有它的存疑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