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有關媒體2017.03.17報載南投某一少年安置機構爆發大規模的性侵事件,一名少年被學校老師發現感染性病,深入追查才發現,他在安置期間遭到四名少年的性侵,其中一名加害少年又再性侵另外三名安置的非行少年,而該機構依法僅能安置19人,卻是超收到87人,主管機關明知其超收情形還是漠視不處理, 對此,本事件宜進一步思考行為非行少年的民間安置機構不足、管理與人權等問題及其對於性侵染病事件的衝擊影響抑或是如何遏止性侵的再犯問題。

首先,討論偏差行為青少年成因,乃泛指未成年人各種違反社會規範的越軌行為,這其中包括違反既定規則的行為(例如犯罪),或是對於社會規範的非正式侵犯(例如拒絕接受某地區、民族的風俗或民德),其行為範籌跨越社會學、心理學、精神病學及犯罪學等領域,對此,偏差行為於違規的外顯行為,通常包括有恐嚇勒索、偷竊、逃學、攜帶危險物品、深夜遊蕩、破壞公物、打架、飆車、賭博、吸菸、喝酒、進入不良場所、看黃色書刊、性行為等行徑,但是,社會大眾抑或是法律往往只關注其偏差行為是否觸及違法性,卻忽略關懷其內在心理、情緒等因素,特別是影響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家庭歸因,通常是會涉及到家庭結構及其運作的完整與否,比如:家庭社經地位偏低、親子溝通管道不良、父母身教功能不彰或是父母採取權威型管教態度等。

准此,順此論述思考,那麼,對於偏差行為的少年,因為違反法律問題而被法院裁定強制安置機構後,倘若還是屢屢觸犯乃甚至於成為慣犯的話,那麼,相關權責機關理應是要進一步思考如何加強管理、輔導及家庭處遇問題;再則,依目前的兩極化刑事政策,對於犯罪的少年儘量是採行社區處遇模式,藉此避免其進入正式司法矯治機構後被標籤化或是唯恐感染更多的惡習,對此,在包括非居住式(non-residential)以及居住式(residential)這兩大類的處遇型態,國內少年司法體系運用最為普遍執行的保護管束處分,即是屬於非居住式的社區處遇方案,至於,居住式的社區處遇方案則是包括有寄養家庭、中途之家、團體之家等,同時兼具有強制監督色彩與福利服務性質;連帶地,居住式社區處遇計劃的概念乃是將已進入司法系統中行為偏差或實際觸法的青少年,安置於社區內之居住式機構中,由機構提供全天候的生活照顧,並依少年特性提供諸如輔導諮商、職業訓練、就學機會與其他方面的服務內容,藉以取代機構監禁式的處罰或治療措施。

本案突顯安置機構不足的問題,法院端只管裁定機構安置,少了與當地縣市政府橫向溝通的積極聯繫,以至於造成如此嚴重的違法超收問題,衡此,是否也應該重新去思考兩極化刑事政策在台灣司法、行政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問題,藉以遏止監所、安置機構的超收問題?另外,探討本案例集體性侵被害人,其中一名加害人又再性侵其他的被害人,並將性病在機構內交叉傳染問題,對此,需思考青少年在處理兩性關係上的認知多是半知半解的,熱情有餘、性智商不足,將其置身在擁擠的超收空間及其不當的肢體碰觸,自然是容易引發性侵事件的發生,至於,若性侵犯再犯機會高時,可由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並賦與當地衛生局、性侵害防治中心加強強制就醫的公權力,當屬於一項當務之急的積極性作為。

最後,針對偏差少年社區處遇機構安置政策,其立意雖良善,但仍需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宜主動規劃安置機構所需保護、預防與宣導等功能,並且要針對相關防治業務所涉與的諸多層面,以進行加強跨部會的行政協調和業務整合,同時也要對於本案性侵害犯罪之偵查、矯正、治療等研擬相關的刑事司法政策;除此之外,對於性侵被害人或其家屬,宜進一步結合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及相關的社福單位,據以提供心理輔導、生活重建、法律協助和申請性犯罪被害補償金等等的各項協助,藉此減緩受侵被害人可能招致的身心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