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
轉型正義一詞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時期,但是,直到這樣的概念被具體化,則是於2000年經由法理學者Ruti G. Teitel在<Transitional Justice>一書中所提出,Teitel認為轉型正義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廣,如刑事正義、歷史正義、補償正義、行政正義及憲法正義都可以作為轉型正義的主要內涵,其意旨民主國家對過去「獨裁政府」實施的違法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在政權變遷後,新政府處理前朝政府所留下的歷史問題的方式,其目的可能是清算舊政府之不義,抑或是補償舊政府時期的政治受害者,使受壓迫而分裂的社會,得能夠獲得和解,並且確保過去侵犯人權的事件不再發生,冀此,轉型正義「」其根本基礎乃是在於歷史真相的追索,核心價值更是為了用以為鞏固和保障基本人權的普世價值。
准此,轉型正義可謂是「遲來的正義」,是由政府檢討過去因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罪行所引發之各種違反國際法或人權保障行為,從而追究加害者的犯罪行為,取回犯罪行為所得的財產權利,除此之外,因為考慮「制度性犯罪」的價值判斷與法律評價,而讓轉型正義經常陷入於道德的兩難,不過,即便如此,轉型正義必須以體制內的方式來實現,並且符合國際法庭或國內法所公認的法律原則,例如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原則、比例原則以及平等原則。
總之,對於一個從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而轉型的國家,轉型正義採取了實際上是可行的觀點,來面對這些挑戰,這同時自當也是要涵蓋對全體歷史及文化的服從,不讓現實成為一個不作為的藉口,至於,相關的方法包括有審判、賠償、調查真相、紀念等,有的國家是只採用一項,有些國家則合併採用多項,這是因為不同的國家有其不同的時空歷史和政治環境,因而需要有不同的處理對策。
最後,實證上,東歐的新興民主國家、南非等都按此原則實施轉型正義,比如伊拉克臨時政府特別法庭對Saddam Hussein(薩達姆•海珊)的審判;東德透過政黨法以追討德國統一社會黨的黨產,並且延續到德國統一後;近日西班牙左翼的在野大黨「工人社會黨」(PSOE),建議移除已故西班牙獨裁者Francisco Franco(佛朗哥將軍)在馬德里北郊「烈士谷」的陵寢;以及臺灣的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及和平紀念日、2016年政黨輪替後執政黨則是透過不當黨產條例來追討國民黨的不當黨產。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普麟、翁立紘。淺談轉型正義在台灣:實踐與反思。臺灣大學政治學系。
延伸概念:黨國主義、黨產、正當法律程序
(本則小百科係由林淑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