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立
苑裡李綜合醫院行政副院長、文化大學社工師學分班、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電整合博士生

 

報載台北市某市議員遭媒體爆料個人的感情關係頗為複雜,並與服務處主任交往、數次帶女子回家,經常將妻子打到遍體鱗傷。

基本上,筆者個人認為『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所突顯的,就不單單只是感情糾紛而已,更是代表某種情緒管理與情緒智商的失控,更遑論身為一個公眾人物的施暴習慣,顯然是有著心理學上異常的人格表現,這有失文明社會底下應該要有的行為表現,連帶地,一旦果真成為家暴的加害者,這除了社會輿論齊聲予以譴責外,更應該要接受法律的約束與制裁。

事實上,1997年總統公佈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全文共計54條,確立台灣一地開啟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本法突破性的思維,除了保護對象擴大化之外,更強化「目睹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騷擾、跟蹤」納入法條的設計中,對此,關涉到對象擴大化,亦即是將家暴保護對象,超越非單獨配偶的一種角色,更納入家庭其他的成員像是配偶及前配偶以及其未成年子女,或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以及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均為法旨的保護對象。

本法為強調政府相關單位垂直與水平主管相關單位之整合性與協調性,特將主管機關位階拉至中央衛生福利部;執行單位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並統合各部門之行政命令與執行效率,包括衛生、教育、勞工、警政、法務、移民、戶政、通訊傳播、文化等其它各目的之主管機關。對此,衛生主管機關統籌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人處遇等工作;教育主管機關統籌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此部分為開啟台灣一地目睹家暴兒少保護之先驅,提昇社會工作者介入深度。

此外,勞工主管機關則是用以統籌家暴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事宜;警政主管機關主責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維護及緊急處理、家庭暴力犯罪偵查與刑事案件資料統計等事宜;法務主管機關統籌家暴犯罪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移民主管機關主要統籌設籍前之外籍、大陸或港澳配偶因家庭暴力造成逾期停留、居留及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等相關事宜;戶政主管機關統籌家暴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文化與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則處理出版品、廣播、電視及其他通訊傳播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簡而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另外,本法強化執行單位對於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提供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家暴防治中心於法除必須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外,更需要針對案主進行追蹤及管理轉介。

以此檢視本案,受暴家庭成員當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章第9條申請民事保護令,尤其以本案被害人照片顯示多處挫傷,即可至醫療院所鑑定,並申請民事保護令,對此,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而保護令之聲請,以書面為之,由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地方法院為之,如為家庭中學童或青少年,則指少年及家事法院;另外,從醫療實務界,可發現發生家庭暴力時,第一時間均會至醫療機構進行驗傷,即所謂診斷證明書之開立,醫療機構依據家庭暴力法第50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如違反上述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另外,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違反上述規定,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上述所有指當地主管機關,均為該縣市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醫事人員認為被害人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總之,『家庭暴力』所要被突顯的乃是文明社會理性溝通底下,所不能接受之行為,更遑論為民喉舌之堂堂直轄市議會殿堂辨士,所表現出的偏差與觸法行為,有失格局與高度,這對於社會亦有其負面教育效果,職是之故,倘若是展現應有的政治責信,理當是要立即辭職,藉此表達對於該所行為的負責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