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報導2017.01.11高院更二審針對新北市八里媽媽嘴咖啡店女店長謝女,四年前殘害熟客陳姓夫婦,還嫁禍僱主,認定謝女因經濟壓力且與男友結婚在即,為了斷與陳男異於尋常的往來,殺人強盜,實屬「最嚴重犯罪」,但是,專家鑑定認為她已認錯反省,再犯風險不高、矯正可能性高,改判無期徒刑。本案思考其犯案動機並非全然出自於無可饒恕之惡性、非泯滅人性,且有教化可能,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對此,本事件思考死精神鑑定及其教化可能性對於死刑刑事政策的影響,這其中牽涉許多面向而值得加以進一步省思。

首先是探討精神鑑定是否能影響法官量刑死刑的決定,本案雖然因鑑定結果逆轉判免死,但是,高院於同日,另一件同樣殺害兩人的重大刑案,法官則是重判被告黃姓男子死刑,認定他三年前服役時,不滿王姓前女友向他索討20萬元,竟潛入王家勒斃王母,隨後王女回家後,再性侵勒死王女,經精神鑑定,王男仍可能再犯,因此,判處極刑。由此可見,專家鑑定已成左右生死判決的關鍵。因我國已立法實施兩公約,法院裁判時須遵循聯合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決議,對於精神障礙(mental disability)者不得判處死刑,只不過,犯案時加害人的精神狀態,是否能靠精神鑑衡,抑或是仍須有明顯精神症狀及精神障礙才有免除死刑的適格,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延伸性提問。

再者則是所謂矯正教化的可能性,略可回溯及於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565號判決當中所提到「須就犯罪行為人事後確無悛悔實據,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及從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加以確實考量,何以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使與社會永久隔離之情形,詳加敘明,以昭慎重」等語,此一最高法院判決用所謂「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作為對被告處以死刑作為判斷因素之一,進而成為最高法院與各級法院在進行相關重大犯罪案件判決死刑衡量影響因素之一,只不過,依目前監獄執行再社會化的矯治功能,恐將無法全面遏止重大犯罪再犯的可能性。

相形之下的被害家屬感受,從案發當時的的悲憤、司法程序中的煎熬以及判決定讞後生活重建等問題,每每折磨家屬的身心處境,就此而言,希望加害人能處以死刑以告慰亡者,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執行死刑真的是唯一解決問題的途徑嗎?如果,主張死刑續存的批判和以『人權』為中心的論述思想,似乎這也沒有如其所主張的以『理性』為其出發點,反而只是以「違反人權」的幫助犯論點,抑或是強烈地認為支持死刑就是主張合法地殺人,在某種程度上,似乎已經以暴制暴地將支持死刑和支持殘忍刑罰兩者直接劃上等號。

冀此,扣緊尊重生命和包容多元的關懷旨趣,藉此衡平司法兩端的不同期待?也就是說,應非單純施以執行死刑,便可一併解決所有的難題,而是要如何讓加害人能夠真誠道歉懺悔,並且修復被害家屬的受創心理,從而達社會的祥和與人心的撫慰,這才是思忖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