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Sheltered Workshops)

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為ILO) 將庇護性就業(sheltered employment)定義成「庇護工場」 (sheltered workshops ) 與「設置於企業內部的庇護性就業」(sheltered employment within an enterprise)這兩種形式,這其中的庇護工場是由歐洲大陸與英國萌芽,最早是十七世紀由法國的St. Vincent de Paul所設立,而在十八與十九世紀時英國建立工作之家(workhouse),美國則是自1936年起推動的盲人商業經營方案(business enterprise program),由盲人在公家大樓經營美式自助餐或自動販售機),就被歸類在半庇護(semi-sheltered)的特殊工作環境,它係介於庇護式和競爭就業市場間的一種模式,略似於過去我國曾實施的肢障博愛商店。
再者,美國所沿用的sheltered workshop之workshop而不是factory, corporation,著眼的是特殊性的具有訓練治療之功能,因此,1840年美國設立第一座庇護工場,乃是為柏金斯盲校的畢業生提供就業機會,雖是初步建立,但是,已經是兼具許多現代庇護工廠項特性,包括有按件計薪之所得制度、維護自我價值之薪資制度之使用、以及視工作為治療過程之概念等。
冀此,庇護工場意指的是指身心障礙者,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在就業市場競爭,為了支持其長期就業需要,所成立的庇護性就業服務機構;此外,有的庇護工場兼有其它額外的功能,如職業重建、訓練、過渡就業場所、與治療等,在台灣,目前關於庇護工場的主要法規依據為2007年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更名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及「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於此同時,因應公部門對於庇護性就業與庇護性服務兩者之間定位立場的差異,而將提供庇護性就業的庇護工場主管機關由社政改為勞政主管機關管轄,連帶重視起庇護性員工的勞動保障以及工場經營績效的產品收益均衡。
有別於以往非營利組織經營庇護工場較重視員工的直接服務,預期目標與實踐在於服務的質與量,對此,庇護工場的經營方向與策略需要搭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補助方式進行調整外,提供庇護性就業的組織或單位,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庇護工場,而庇護工場的負責人必須是以雇主的身分,雇用身障者為庇護員工。所有勞動條件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範 (薪資、工時與保險等除外),且應接受主管機關評鑑考核,成績公布後獲得績優者給予表揚,不佳者則是進行輔導。
最後,台灣公部門目前均透過契約補助方式,來和非營利組織或企業建立公私協力關係,設立庇護工場以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共同解決工作能力不足身心障礙者之就業問題,對此,依據勞動部的資料顯示,截至2015年12月為止,台灣地區包括離島共有135家庇護工場,可提供庇護就業人數共1,907人。
資料來源:白宛靈(2013)。<公私協力對於新北市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影響>。
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延伸概念: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公私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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