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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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之職責繁重、工作時間長以及待遇偏低等問題,行政院早已於2011年的9月1日起調高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加給待遇,尤有進者,後繼包括<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2015年-2017年>以及<社工人員執行高度風險及一般風險業務量表>等等的建置性規劃,指陳出來社工員的人身安全及其相關權益的制度性保障,這已然成為一項值得深究的公共課題。

誠然,扣緊從職業生態、職業安全到職業風險而來的社工執業危險課題,那麼,所謂安全就業、安心服務與安定管理等等的目標管理,理當是要有分類分級、分階分段和分時分程的論述思考;連帶地,關照於包括風險等級、業務比重以及項目內容,那麼,對於從危險津貼到專業加給的內在貫通,是有它綜融考察與通盤檢討的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關乎到標地人口族群的論述思考,那麼,從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身心障礙保護以及老人保護等等保護性社工人員的狹義範圍,一舉擴及到進用單位任(僱)用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相關業務,有受到騷擾、恐嚇、威脅等,致生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或生命、身體、精神或自由受不法侵害的相關人員(含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等),雖然,保障對象的涵蓋範圍已經是擴大甚多,但是,在這裡的思索真義還是要回歸到諸如個案服務社工與福利行政社工之於一線或後勤之分殊差異和共通特性的探究,就此而言,關涉到社工員的人身安全,重點就在於突顯執業人群服務之際,所可能隱含諸多導致人身不安全的危險變異情形,以此觀之,專業加給的津貼手段及其事發變故的保險給付,是有它併同思考的必要,連帶而來對於相同危險機率的津貼給付水準,所可能產生的薪資階層化現象,也有它預防相對剝奪感的執業怨懟。准此,相迎於事故變化多、變異情形大以及複雜深邃難等等的人事糾結,對於所謂風險、危險的策進作為,都僅是某種有限理性的事後諸葛作為。

其次,執行所謂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的相關業務(包括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等),還是要有回歸到社工現場的操作性定義,對此,<社工人員執行高度風險及一般風險業務量表>裡,雖然已經有相較明確的界定(包括一、提供弱勢兒少及其家庭福利措施、協助家庭弱勢及家逢變故之兒少進行委託安置及家庭寄養服務;二、禁止兒少為吸菸飲酒、施用毒品、進出不良場所等相關措施,提供少年保護案件及少年刑事案件所涉少年及其家庭福利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調查訪視、單親家庭與弱勢家庭個案服務、性騷被害人服務;四、兒少收養及監護權之調查訪視、成人(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監護及輔助宣告之調查訪視;五、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與弱勢家庭補助資格訪查及資格核定;六、執行災害救助工作;七、榮民、遺眷外訪工作,年長獨居榮民、遺眷個案之服務照顧;八、就養榮民調查、評估、審核與驗證;九、榮民與大陸(外籍)配偶婚姻異常家庭輔導;十、榮民(眷)危機個案處理、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案件之評估、關懷訪視處遇服務等直接服務工作;十一、針對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重大違規行為之高級中等以下學生進行處遇性輔導,並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相關單位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各類專業服務;十二、高關懷家庭學生及兒少保護個案學生就學之心理評估、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十三、辦理原住民族家庭諮詢服務、個案管理與轉介、追蹤輔導之直接服務工作以及十四、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及都會聚落外展服務工作),但是,業務內容及其風險程度和危險加給,彼此之間還是有難以串聯的結構性限制,因此,從對象之間到對象之內以迄於從服務項目之間到服務項目之內,也會因為這項津貼的實質性收入,而引發平等與公正的階層深化議題。

冀此,環視於規範性與工具性的整體性思維,那麼,推動所謂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方案的延伸性思考,包括:

01.即使是因為社工的個別性遭遇,而讓人身風險或執業安全的相關議題搬上檯面,但是,有所時程的方案執行期限,這何嘗不是點明出來問題的真義或爭議,還是要回歸到人群服務的社會工作,究竟是歸屬於一般行政抑或是專技範疇?換言之,來自於社工人身不安全的少數案例,當只是某種感動行銷的情感勒索,這自當是要還原回到從社政到人事與財主單位的通盤檢討和結構解套,否則,還是逕自淪為某種喊價式的感動加碼,如此一來,當只是再一次地突顯社工之於道德認可或專業自我的可能弔詭之處?

02.因應於執業不安全而來的津貼加給,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及其相與衍生的衝擊影響為何?對此,保障的對象係從狹義到廣義之保護性質的社工從業人員抑或是涵蓋所有的人群服務工作者?而所謂社工人員執業安全的方案評估,是否隱含某種對於案主的污名標籤化?特別是過往諸多社工人身不安全的資料庫分析,又要如何針對安全就業、安心服務與安定管理,以提出具體可行的對應策略?連帶地,無論是新案或新人而來的執業服務,又要如何落實安於本業與本位的制度性保障,就此而言,除卻實質收入的增加外,諸如成長背景、人格特質、自我概念、情感支持、專業培力、薪資水準、福利待遇、職涯規劃以及退休制度等等的歸因變數,是否也要有納入安全就業、安心服務與安定管理的『三安』內涵?最後,要如何針對該項的薪資貼補措施,以進行包括需求評估、過程評估和結果評估在內的效益評估,而這多少也指陳出來所謂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加給,不應該淪為薪資貼補、安家費抑或是撫慰金之不同名義的人性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