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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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針對酒駕悲劇造成交通事故及其死亡人數的不斷增加,交通部研議仿效南韓作法,透過修法以規範餐廳提供酒測器,倘若民眾飲酒離開餐廳前,餐廳並未提供酒測器,以至於出現飲酒者觸犯公共危險罪者那麼,那麼,餐廳也將面臨連坐的懲處。

事實上,因為飲酒所造成的牽動影響及其龐大的成本代價,這已然是一樁超乎於個體經驗或人身境遇的社會事實,就此而言,政府公權力想方設法以設置可能的戕害停損,這只是再一次突顯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執法困境,而即使是直接移植南韓的強制規定,充其量只是某種短期任務中心的目標導向而已,也就是說,事過境遷的結構性檢討,指陳出來從酒後到酒駕、酒測以迄於酒肇此一連續發展的演進歷程,自當是要有整全多層的論述關照,比如要有從酒後駕駛的行為禁制到認知態度的觀念充權、從酒駕當事者到利害相關人士的權責廓清、從司法手段到公衛手段或是其它手段的策略性結合以迄於從法律到民德與民俗的通盤性檢視。准此,相迎層出不窮的酒肇事件,又是對比於制度運作的失靈困境,當只是再一次地彰顯出來從飲酒、品酒、勸酒、酗酒到酒駕、酒肇,其所糾結的會是包括人性誘因、法令規章、制度設計、文化習俗等等的彼此拉扯和相互衝撞,連帶而來的是,從生理到心理或社會以及從下層的法律構面到上層建築的認知基模,那麼,研擬推餐廳執行酒測一事,是有它商榷議論之處,這是因為:

首先是從建物環境來看,先行不去論及酒測器本身的購置成本,究竟是由那一造來買單購置,單就酒過三巡之後的酒測舉措,不僅有掃興惹人怨煩之虞,更會因為少了適格的公權力,而讓執行酒測的現場,徒增更多的干擾因素或引爆因子;再則,即使是順利完成酒測的任務交辦,但是,從餐廳到室外的約束作為,這也不是餐廳業者可以一手托天的全盤掌握,如此一來,研擬推展餐廳執行客人的酒測標準值一事,當只是讓已經是酒醉的不爭事實,增加某種人為的客觀認定,至於,確定飲酒超標到酒後駕駛甚或是酒肇行徑,這更不是餐廳業者端能夠有效遏止的,就此而言,從餐廳屋內到停車場室外、從店家消費的把酒言歡到傷及無辜的社會性保護以及從提供酒測器到代客駕駛、代客叫車、加重記點、提高量刑抑或是擴及到連坐處罰的一干人等,那麼,防制或減損酒駕的論述探究,就不應該只是將複雜問題予以簡單化或切割化的片面性思維。

總之,設若公權力率然去推動該項的策進作為,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的程度又如何?至於,相與衍生的衝擊影響,又是否列為配套措施之必要性考量的一環?就此而言,單從店家業者端的角度出發,欠缺互為主體性的多面向和多層次檢視,那麼,倒不如讓警政端以雷厲風行於餐廳門口的確切執行酒測來得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