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雅云
(中國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

針對日前辱罵老榮民言論所引發的軒然大波,在野的國民黨主張增訂所謂的<反族群歧視法>,藉此規範不得歧視特定族群的相關言行,然而,以帶有貶抑、汙衊或仇視的態度,來對待社會中的某特定族群,又豈只有這一樁?從電影大尾鱸鰻2的嘲弄原住民、大陸配偶公民權益的入籍設年限,到以「多少錢買你」的外籍新娘商品言論,在在突顯各種的歧視言論早已無處不在,這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而來的滾動影響,就此而言,該項立法背後的意含,自當有其更為深邃的思考。

基本上,台灣作為一個多元的移民社會,這已然是一項不爭的客觀事實,扣緊歷史時空的發展脈絡,400多年來陸續有不同的族群渡海而來,由於各族群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歷史傳統、宗教信仰乃甚至於來台的時間都有所不同,自然對於台灣的過去與未來,有不同的認識、理解,因而,也形成各種的價值觀,以至於歷經多次的衝突與融合,造就了現在多元、多樣與多面向的台灣社會。然而,業已在當代跨國婚姻的移民浪潮裡,形成新一波的遷徙現象,對此,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104學年新住民子女就讀國中、小學的人數已經高達20萬8千人,占學生總人數的10.59%,這意味著平均每9人就有1人是多元文化家庭的第二代,就此而言,原以漢民族及其中原文化為其思考本位的教育政策,就有變革的必要,否則,移民新文化勢必是會隨著時間消逝、族群尊嚴也有殆盡的可能,連帶地,與上一代的牽連關係,就宛若斷線的風箏般,找不到相同過去的連帶情感,特別是對於身處價值紛亂的新台灣之子來說,從身份認同到社會認同與文化認同或國族認同,又該如何建立起自我存有的主體性意義?

再則,從法令層面來看,<反族群歧視法>本意乃是在於規範民眾不當的言行舉止,對此,現行的刑法及民法,涉及到侵害名譽部分,早有所明文的規範,藉此依據不同的犯罪型態、具體事實、行為時間,而有其相對應的罰則,冀此,反歧視法是屬於何種的法律位階?如何界定歧視?如何裁罰?而所謂『族群』一詞,又是否僅是侷限在生理範疇裡,抑或有其必要以進一步擴及到對於諸如性別、年齡、職業、文化與宗教的類別化處理?事實上,這裡的論述旨趣理當是要回到:司法手段是否能夠真正改善特定族群社會相融的生存環境?畢竟,法律僅是一項最低的標準,著重於事發之後的懲罰,並無法遏止因為偏見、成見所產生偏激的歧視行為,以此觀之,倡導增訂<反族群歧視法>固然有其宣示作用和歷史意義,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構性意義,卻也點明:唯有透過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生命教育與認同教育,從而去理解不同的種族或族群的歷史文化,使其內化成為妳、我心靈結構的一部分,如此一來,才能打破刻板印象或社會標籤的循環宿命。

總之,政治人物將族群爭論轉變為政治議題討論的同時,或許,應該是要有更為文明化的思考,亦即,如何透過由上而下的立法規範以及由下而上的公民教育,藉此體認所有人種與社群的存在意義,進而將偏見、成見和歧視,轉化成為一種尊重多元和包容差異的普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