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聰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研究生)

因應美國的「Lisa」法案,國內對於社會工作人員執業的人身安全議題,展開更多的議論空間,對此,行政院於2015年4月2日在其所公告「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裡,扣緊『為青年找出路、為老年找依靠、為企業找機會、為弱勢者提供有尊嚴的生存環境』等四大施政主軸,以促進社會工作人員可以在安全就業、安心服務、安定管理等三的面向著手,從而讓包括社會工作人員、服務對象、進用單位在內,皆能達到社工安全升級、服務品質提升和創造友善職場等三贏的融合,此一方案的執行期程乃是從2015年到2017年,此舉對於未來嚮往投入社會工作職場的新鮮人,顯然是一項的大利多,只是,就實務現況來談,此方案的設置是否對於社會工作者而言,尤其是投入保護性社會工作者來說,是否有創造社工安全升級、服務品質提升、創造友善職場等三贏局面,顯然,還有許多值得加以商議之處。

首先,何謂風險(Risk)?風險的定義可以從以下兩種角度切入,(一)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它包括有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發生狀況的不確定性以及發生後果嚴重性程度的不確定性,這乃是一種主觀的看法,著重於個人的心理狀況,亦即,對於未來事件發生的難以預測,以至於會帶來恐懼、憂慮;(二)事故發生遭受損失的機率:偏向客觀的看法,著重於整體及數量的狀況,突顯各種活動中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冀此,風險會是一種無法全面預防,且具主觀性的個人心理感受,再者,既然風險是無法全面的預防,所重視的應該是如何將因為風險所帶來的損傷,以降到最小或較低的程度,就此而言,任何一項工作都有潛存的風險性,包含社會工作亦是如此,也就是說,社工投入於弱勢族群的人群服務,並不因為弱勢族群的類別差異,就不會涉及到可能的執業風險之中,誠然,保護性社工會因為服務標地對象的特殊性,而讓自己陷入較高機率的事故風險之中,但是,在風險無法全面預防之下,要如何預知風險的發生率、降低風險的再發生率、管控風險的損害管制以及風險過後的損害修復等,這已然是在此一不同情境處遇的人群服務工作中,宜要多所思忖的。

再則,社會工作者的執業風險,大多數是來自於自己所服務的個案,對此,一方面仍須考量自己在服務歷程的人身安全議題,但是,攸關到人身安全議題,並不單單只是點對點之社工對個案的特定討論,而是應該向上提升到社會安全網絡彼此之間的必要串聯,比如:服務個案本身的風險議題,數據量化的分析固然是可以推算出那些個案是相對具有人身安全之虞的風險性,但是,癥結點仍然是要回應對於風險發生率的預知以進行必要的預先準備;再者,透過網絡間的關係連結,無論是社政、警政、衛政、民政等網絡體系的資訊傳遞,當可對於高風險個案的理解與關心,以協助社工在執行訪視業務時,多一層的防衛機制,藉此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至於,回應到社會工作者本身,無論是在風險評估的教育、人身安全的教育、訪視環境的安全評估、遇損時的最小傷害機制等,在在都是聘僱單位、機構以及社工本身需要加以留意小心的;最後,當風險已然發生,後續的修復,所包含的就不僅是法律支持、心理創傷修復、保險理賠、撫卹等事宜,而是須進一步地擴及到包含前端面對風險的的可行性預防、事件當下的預防與保護以及事後的修復與重建等,這或許是社工在人身安全議題上,需要兼具的觀念充權和機會教育。

最後,回頭再來看看行政院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對於社會工作者而言,與其談論的是人身安全,倒不如說這只是一項促進社工員的就業激勵方案,對此,扣緊就業促進的立場,應該更重視的是如何提升社會工作者的就業維護、薪資保障、專業品質維護、社會角色定位等等的社會認可促進?當然,對於社工來說,風險津貼的發放也是一項實質的工作收入增加,然而,要追問的是:增加1~2千元的工作收入,是否就等同於降低風險抑或是強化社工的人身安全保障?甚至於降低社工員的流動率?更何況此一為期三年的方案,新政府上路後,是否在2018年仍然會重視該項方案的預算提撥,這些都是無法得知的「風險」;另外,本方案所論及的乃是公部門以及公辦民營所屬的方案社工,然而,其他私部門的社工夥伴或是整體的社會工作者,其實都無法在這方案中,獲得更貼近的實質保障?對此,平心而論,此方案也許是一項對社工用以提升專業社會角色的一大邁進,只不過,站在策進社會安定角色的一環中,我們更應該去找尋屬於社會工作者的自我肯定價值,並且將這項價值傳遞,以更貼近在這社會的各處角落,而讓衣帶漸寬也不悔的社工感到驕傲!
資料來源:
行政院(2015) 。〈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2016)。<晴天詞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