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Babysitter)

保母俗稱家庭托嬰,從實施的經驗來看,保母該種居家式托育服務(family day care)具有下列幾項的優點:(一)人性化:兒童在類似家庭的熟悉環境裡,可以獲得個別性的照顧;(二)近便性:家庭保母地點通常於社區中,對父母與幼兒的接送皆具方便性;(三)彈性:保母可配合不同年齡層幼兒的個別需求,來配合與調整;(四)可接受性:家庭保母的收費價格與收托時間皆較為合理。至於,考察台灣地區家庭托育專業化的實施過程,最早是台北市政府於1987年、1988年先後所推動的「鄰里托兒-保母訓練」、「鄰里家庭托育服務」方案,以便於讓受訓的婦女接受包括親職溝通、幼兒生活安排與常規訓練、嬰幼兒益智玩具與遊戲、幼兒美勞、嬰幼兒的營養與食物調配、嬰幼兒的身心發展與學習、幼兒啟發教育、嬰幼兒的衛生保健、嬰幼兒的意外預防與急救、嬰幼兒常見疾病的預防與照顧、托兒的法律常識、托育家庭管理、托育概論、托育倫理等等相關的專業課程,並且配合觀摩與實地的實習,以強化保母的專業知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裡也有對於保母這一類的居家托育員有相關規範,包括有名詞界定(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資格要件(包括有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消極資格(包括有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等不得擔任)以及僅得提供到宅服務之規定等。

資料來源:田育芬、段慧瑩、張碧如(2000)。<托育機構行政管理與實務>。台北:永大。
延伸概念:居家托育員、居家托育、到宅托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