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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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這其中包括有明訂在孕婦和親子家庭常前往的特定場所,如大型百貨公司及量販店等,設置親子廁所和提供親子、孕婦的專用停車位,對此,從博愛座、孕婦停車位、親子停車位到友善停車位,是有它延伸性思考的必要。

基本上,該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增訂的第33條之1規定,未來公家機關、車站機場、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和量販店,以及觀光遊樂園區等特定場所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的停車位,以作為孕婦和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而未滿50個停車位停車場應保留1個,但是,未滿25個則不在此限;除此之外,增訂的第33條之2則規定樓地板面積在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車站機場,及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量販店,以及設有兒科病房的區域醫院、觀光遊樂園區等地,應規畫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所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並且附設有兒童安全座椅、尿布台等相關設備。無疑地,該項隱含文明化進步意義的修法舉措,這對於生理弱勢的嬰幼兒或孕產婦來說,是有它動(行車)與靜(如廁)之間的具實滿足,而此一無礙環境的公共建置化,亦突顯國家最終責任的積極性作為所在,當然,修法之後的配套措及其徒法所不能自行的可能運作困境,亦點明出來相與衍生的議題思索,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誠然,從博愛座、孕婦停車位、親子停車位、身障廁所到親子廁所,乍看之下,該種以對象為主的類別化服務措施,係從老、障、婦、孺的對象之間或項目之間,有擴及到對象之內和項目之間的進階性思考必要,而這亦指陳出來現行相關的策進作為,主要還是停留在於從無到有的形式意義,而缺少了進一步詳細考量到不同對象類別之積極性差別待遇的具體作用:尤有甚者,扣緊公共資源的有效性,那麼,無論是標地對象抑或服務項目,所謂資源排擠效應的可能衝擊影響,這也是需要嚴肅以對的,畢竟,老、障、婦、孺背後所糾結的實乃是年齡大小、身心障別抑或是需求等級等等的連續性關係,如此一來,從大眾運輸的座椅、公共空間的停車到公廁的使用情形,先後的優先順序要如何給予明確的操作性範定,而不至於出現另類的搶奪卡位衝突或道德危險行徑?再者,關照於當前一位難求的停車窘困,那麼,從身障停車位、孕婦停車位到親子停車位的量身訂製,是否也隱含著未來的老人福利法有其必要推動增修工程,藉以讓長青停車位或長照停車位賦與所應該要有的專用正名,如此一來,對象類別所加總而來的資源耗損,終究是要回歸到大眾資源如何得以有效運用與管理的基本提問!?

就此而言,問題的癥結點就單單只是某種依法行政的專用停車設置,而是一種觀念充權的文明化教育,也就是說,友善座位之於心中有愛處處都有位置可以坐的人文思考;以及友善停車位之於一般民眾,盡可能不將車輛停放在方便出入的車格裡,藉此將有限的資源挪讓給有需要的人,至於,什麼人有什麼需求及其需求的迫切與否,更應該是要還回到需求當事人的知覺判斷,當然,這樣的判斷背後所直指的乃是一種友善生活環境是否被醞釀營造和妥善建構?誠然,最美的乃是『人』,最為不堪的卻是制度設計底下的『人性』,以此觀之,從博愛座、孕婦停車位、親子停車位、身障廁所到親子廁所,拉扯出來就不全然是有迫切需求者得以優先被保障,而是某種的人性交戰抑或是弱者強勢的人身對峙,但也請不要忘記:從博愛座的誤坐所引來的爭端風波以及身障福利身份所被濫用的停車權益,在在點明出來親子專用停車位的衍生性爭議,這才要開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