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
融合教育指的是依據最少限制環境的運作原則,以讓不同類型、障礙程度的兒童進入普通教育的環境中,因此,融合教育必須由普通教師、特殊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協同合作分擔責任,以共同完成教學工作,對此,台灣一地於1997年所修訂的<特殊教育法>亦已提出融合教育的相關觀念,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
Elliott 和McKenny(1998)提出四種較為成功的融合教育模式:
(一)諮詢模式(consultation):特殊教師提供普通教師相關的諮詢服務,並且針對有特殊需求兒童進行評量與觀察,以提出相關服務建議。
(二)小組教學模式(team teaching):普通教師與特殊教師在班級中一起合作,共同負責全班課程。
(三)助理服務模式(aide services):安排助理教師提供教學的協助。
(四)資源教室模式(limited pullout service):普通教師與特殊教師彼此有獨立課程規劃與教室空間,特殊兒童可以同時接受這兩種服務。
事實上,融合教育的推動實施,還是存在若干有待克服的結構性限制,包括有:
1.支持系統方面:學校缺乏明確的行政支持方案,行政人員對融合教育的顧慮,及其相關設備或制度缺乏彈性且對融合教育之意涵缺乏了解,以至於難以提供有效的行政支持。
2.課程與教學方面:在融合教育情境中,一般學生容易受到忽略,而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落實亦有困難,因此,老師教學的品質容易受到質疑。
3.教師方面:老師因專業知能的限,擔心時間不夠,難以兼顧所有的學生;再則,普通班老師、特教老師與專業輔導團隊間整合的困難,難以落實身障學生在融合教育情境中所應該要有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4.家長方面:身心障礙學生擔心子女是否受到適當的教育、普通學生家長擔心子女權益是否受到影響以及社會人士和家長對身障學生缺乏了解,在在都會造成對於施行融合教育的困難。
資料來源: 高宜芝、王欣宜(2005)。「當前我國融合教育實施成敗相關因素之探討」,特殊教育教學與趨勢,9401:55-68。
延伸概念:特殊教育、資源教室、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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