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有鑑於北捷及小燈泡隨機殺人等事件,當重大刑案之發生往往造成輿論的譁然與社會的恐慌,這也使得司法界有必要去正視被害人的相關議題,並且積極思考如何保護被害人及其相關的權益保障?對此,司法院於今年(2017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希望能夠匯集大眾的各方意見,朝修法方向藉以提升犯罪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地位,期使被害人或其家屬能夠明瞭訴訟的進行,並於程序中能夠適時表達意見、參與法庭活動。以此觀之,本事件須思考的面向有二:(一)要如何避免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遭受到二度傷害;(二)要如何確保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有參與權,同時思索修法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可行性與適切性。

據警政署統計資料,台灣地區近五年來平均每年逾500件故意殺人案件,因而造成約莫150人的死亡,在眾多的被害類別中,殺人案件中的犯罪被害人佔所有案件的18.07%,重大刑案無非是社會矚目的新聞案件,犯罪被害人家屬對於警檢在案件處理的態度普遍感到不滿意,尤其是維護隱私的部分,這也是最為被害家屬所詬病的;連帶地,媒體亦經常無限上綱報導被害事件細節或是當事人的私領域;再則,在警、檢及法院等不同的司法程序中,不斷的重覆陳述被害歷程,以及在刑事程序中因到庭接受詰問的二次被害,這對被害人或其家屬來說,恐將造成多次傷害與不斷的回憶、烙印過程,更不利於後續的身心重建工程。

此外,當事件發生後家屬最需要的乃是法律支持系統,家屬亦希望能有直接參與訴訟的機會,只是,依照目前偵查資訊的不完全,偵查機關在終結前常未適當提供或通知偵查進況,以致於被害人及家屬無法充分掌握訴訟進行狀況,對此,案件進行以提供必要的相關資訊,實為犯罪被害人或家屬知的基本權利,Strang(2006)指出犯罪被害人需要更多有關他們案件處理情形及結果(許春金,2009),而加強執法以回應被害者報告,警察更須思索對於犯罪被害人之支援、資訊、通路、持續性需求的必要性(IACP,2008)。

另外,最受被害人批評的部分是參與不足,其身份明明是案件的當事人,卻因公訴案件由檢察官為告訴代理人,而成為在刑事程序中成為制度遺忘或特意棄離的隱形人,倘若被害人未能提出告訴者,則會失去程序參與權、無詰問證人、被告之權利,誠然,當多數檢察官認為自己是公益代表人時,其態度立場並非與被害人一致時,如何期待能為其所主張應有的公平正義,因此,如何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賦予得直接詰問被告或證人等參與證據的調查權,從而強化被害人參與程序的決定,而不再只是沈默且待決的當事人。

綜觀,該如何讓被害人或其家屬渡過被害後的生活重建,針對法律程序、心理輔導及社會資源,社政各界都希望能建構一套更完善整合制度,藉以保護被害者的各項權益,例如近年法務部所推動的修復式正義,亦期待相關修復概念也能提早透過司法界的教育、宣導,以讓被害者家屬與加害人能夠及早進行有效的對話溝通和彼此修復,藉此縮短司法程序,來勇於面對未來與放下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