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國際團體至台灣設立辦事處,由於缺乏法源依據,如無國界醫生等團體無法「法人化」,無法申請政府標案、向社會募款,成國際交流限制;依據內政部草擬社會團體法草案,賦予涉國際事務的社會團體法源基礎。

內政部今舉辦社會團體法單獨立法公開說明會。內政部長葉俊榮致詞時表示,以往人民團體法限制人民集會結社,成立團體採許可制,未來則改為登記制;此外。由於社會團體單獨立法,也另立多向輔導機制,盼社會團體穩健經營的基礎。

由於現行國際社會團體來台進行國際交流、從事公益行動,依照現行「國際性民間團體設立要點」、「內政部受理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注意事項」,只能在台灣設立辦事處,不能申請成立法人;團體成員或負責人若為外籍人士,也需要居留證,在台執行業務成困難。

據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統計,台灣現行有近40個國際組織在台設立辦事處,如無國界醫生等組織;由於不具法人資格,不得在台承接政府業務、或進行公益勸募。

新訂草案條文授權國際組織、涉及國際事務社會團體的主管單位訂定組織辦法,團體符合相關規範即可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雖然如此,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經理唐依伶提醒,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有相關法源,實際推動上仍有困難。

對此,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回應,國際組織態樣多,包含體育、外交、經濟貿易等,還是要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週六將召集各部會來談。

此外,依照新定草案,未來社會團體成立雖由許可制改登記制,由於草案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將不准予登記,引起在場人權團體反彈,主張,設有「不予登記」條件只是比較簡便的許可制,人民團體成立應改為報備制即可。

對此,陳志章回應,社團成立仍要符合社會各界觀感與考量,還須蒐集各界意見。(時事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