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2017.01.17的報導顯示:「每到年節閤家團圓的日子,113都會爆線,而農曆除夕、初二回娘家這2天竟是家暴高峰。」,事實上,113保護專線自2001年成立以來,前幾年的進話量均呈激烈攀升,近年才逐漸穩定下來,不過,去年(2016)總進話量也高達有16萬8470通,平均每天461.5通,值得一提的是,受暴本人打電話進來的比例明顯增加,分析2012至2016年間數據,每年高達82,500通以上是由本人電話求助,而親密關係暴力竟高達45%。對此,本事件思考如何遏止親密關係暴力,抑或是對於受暴者後續的身心輔導、安全保護及生活重建等問題,都值得加以省思。

首先,針對被害發生因素以進一步探討施暴者通常是集中在居住地點、工作地點及休閒地點等,藉此構成可能的施暴區域,從而尋找或發現施暴的犯罪機會,至於,扣緊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所強調犯罪與被害均發生在日常生活當中,這多少說明了長達一個禮拜相處機會的春節期間,是有造成口語或肢體摩擦的增加機率,進而衍生暴力相向情事;連帶地,探討家庭暴力的發生,加害者大部分是男性,同時,施暴的場所是在家庭私領域,更是造成女性被害者因為害怕、恐懼、羞恥或經濟、孩子等因素而不敢報案,再則,現代家庭結構愈趨向核心化的小規模組成,同時也較重視個人與家庭隱私,這使得外在監控顯得相對羸弱,因而,現代家庭暴力自當有更高的發生機率。

其次,當家暴案件的發生,對女性被害人來說,被勒死也是常見的,相形之下的美國,最常使用的工具是手槍,而在加拿大男性伴侶最常見的則是用刀刺死其女性伴侶,綜融殺人案件的資料分析顯示:發現當被害人與加害人為男女朋友或夫妻關係時,臨時殺人的比率(69.2%)高於預謀殺人(30.8%),而在殺配偶犯其精神鑑定案件中,判斷約四分之三(73.9%)之殺人犯於犯案當時有殺人之意圖,而案發當時之情境以爭執的激動中殺人者最多,其次依序為睡覺時、清醒而無防備時、做愛及對配偶身體虐待時,以此觀之,如何預防減少家暴被害事件的發生及傷害,恐非一紙保護令便能保障人身安全。

台灣一地於1998年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藉此大幅提昇犯罪被害人的司法權益保障,並於被害賠償、身心復原及社會資源處遇等不同階段,予以相關的轉介協助,只不過,該二法施行至今,是否須檢討對於受暴者或被騷擾者尚有保護不夠周延之處?對此,這些逐年增加的通報數量是否能夠真正反應所謂家暴犯罪黑數的增加以及應該要有的防制之道?至於,我國司法制度對於此類案件的成立與定罪,又是否因為過於嚴苛,導致在通報的事件當中,實際構成家庭暴力犯罪的比例顯得偏低;以及被害人是否能夠堅持提告訴的立場,並且完成司法訴訟的正當程序?冀此,在減少親密暴力行為的因應策略中,須對施暴、受暴及其利害相關的多造介入處遇,並且針對所處的生態環境、支持系統、行為動機、社會結構與文化價值切入,藉此整全多層的關照視野,以發想各種防制親密暴力的有效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