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報導2017.01.15雲林縣麥寮工業區外發生兩車相撞的四屍五命車禍意外,據警方到事故現場初步勘驗後表示:白色轎車駕駛吳某事發當時未依號誌行駛,屬違規左轉,至於,直行的黑色轎車,駕駛係為無駕照,車子也停牌準備報銷,依規定也不能上路,不過,相關責任仍須靜待進一步的釐清。對此,本事件思考為何台灣地區近五年來,每年皆有超過2,000人死於車禍事故,至於,國人遵守交通規則的觀念及其道路設計對於交通安全的影響,抑或是對於車禍被害家屬後續的身心輔導、生活重建等問題,都值得加以省思。

首先,針對警方直指吳姓違規左轉肇禍,而吳父卻認為警方說法不合理,當地村長也附和表示,事故路口若不能左轉,必須再直行約四、五百公尺之後再迴轉,有違鄉下地方行車經驗法則,當國人使用道路的觀念,以方便、快速為導向時,尤其是在道路口缺少監視器、無號誌燈或無超速限制的路段,就如同缺少有利監控者的保護性角色,便常會有超速或違規的情形發生,進而導致車禍發生機率升高,再則,倘若個人因素與環境因素的交互作用以促進車禍事件的發生,那麼,具有相同特性的被害人在相同事故地點且重複發生車禍事件的機率就越發變高,造就所謂的交通事故熱點。准此,探究車禍事故風險因素大部分可歸納為個人生理、行為、違規等因素以及物理環境的結構性因素。

綜觀,我國車禍係以慢車、機車較容易發生死傷事故,事實上,臺灣地區機車數量和密度均高居亞洲第一位,以肉包鐵的情況底下,交通事故發生時所受的傷害程度自然是非常嚴重,尤其是受傷的部位在頭、胸、腹部,會有該達88.97%的死亡率,至於,車禍事故中影響車輛撞擊的重要因素,包括駕駛臨場反應、酒精或藥物的使用、安全帶、年齡與性別、天氣及時間等,而自然氣候影響,例如春季或雨天較其他天候條件易造成死亡車禍,因此,瞭解肇事、當事者死傷程度與影響重大交通事故因素之間的關聯性,那麼,像是年齡、飲酒、保護設備、肇事車種、事故類型和速度,都是影響肇事駕駛受傷程度的因素之一,因此,為預防減少車禍事件的發生及傷害,實有向國人加強宣導行的安全觀念的必要性。

再則,車禍死亡者家屬面臨事故後生活受到重大影響,包括面對車禍被告、冗長司法歷程、判決結果的沮喪、心理修復及需要社會支持資源等,而情緒上從驟然得知車禍消息後,以承受創傷情緒、傷慟難平,到需勇敢面對被告違法駕駛、脫產、推卸責任乃至被害人不道歉等,諸多的樣態皆容易造成家屬的二度傷害,但卻又必須強忍內心悲痛,以期待司法能替被害人伸張公平正義;最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除卻防止酒駕上路外,亦應加強宣導行人或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的認知基模,另外,因應老年人口的增加趨勢,這使得對於高齡者使用汽機車的相關規範,是有加以立法限制的必要,同時,也應該要全面檢視該項歷史悠久的機汽車考照方式,以及胥賴更多迫切和完善的政策來支持駕駛、乘客、路人和一般大眾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