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善良撒馬利亞人」的典故係源自於《新約聖經》耶穌基督對於門徒所說的一項寓言:有一位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了重傷,躺在路邊,神職人員的祭司和利未人對這名重傷的猶太人都是不聞不問,反倒是一名路過的撒瑪利亞人,不顧和猶太人的仇恨,不僅給予細心的照料,還掏出身上的金錢讓猶太人住旅館,這名撒瑪利亞人也被稱作善良的撒瑪利亞人,並且讓撒馬利亞人成為基督教文化裡,一項好心人和見義勇為的代名詞。冀此,許多國家對於這種見義勇為,自願對於有需要救助者給予協助的人,都藉由立法有以免除額外責任的刑罰,以讓那些急公好義的民眾,在幫助他人時,得以能夠無後顧之憂,而這樣的立法作為則是通稱為「善良的撒馬利亞人法」。
台灣一地也有類似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那就是<緊急醫療救護法>裡所增加的第14條之一:規定經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但因民眾常會因施救之法律責任而卻步,因此,增訂的第14條之二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總之,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的立法精神,乃是在於給傷者、病人之自願救助者得以免除責任的法律,其目的是為了讓人做好事時,不用擔心因為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對此,彰顯「救人不受罰」理念,藉此消除民眾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簡稱為AED)救人時,反而可能要去擔負法律責任的人身疑慮。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延伸概念:緊急醫療救護法、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救人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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