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聰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研究生)

 

基本上,自中國傳統以來,婚姻本來就不是一項平權或是均權的概念,只不過,就我們所理解的過往歷史政治裡,婚姻本身已然是一種價值或價格的交換過程,例如所謂門當戶對等觀念,然而,所衍生出來的小至兩人之間往後的互動關係,或是兩個家庭、家族,大至是兩國之間的互動連結等等,像是唐朝文成公主的歷史故事等,因此,從歷史的角度來切入,我們所見到的婚姻而言,就某些層面來說,已經轉變成一種為了利益關係的兩端,去形成一股相對之間對價關係的選擇,然而,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多數還是男性優於女性,相形之下的歷史故事,反而是會讓人印象深刻,比如梁山伯與祝英台這樣傳唱已久的愛情故事。

冀此,傳統的社會文化中,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分工刻板印象,同樣地也導致在其選擇配偶的過程中,男性所重視的是女性的外表或是生育能力,並且被要求須完備傳宗接代的任務,至於,女性則是因為在養育子女上負擔了較大的角色期待,因而,希望有著持續性的成熟關係,因此,在乎的會是男性的經濟能力、社經地位等,所以,在我國的社會文化當中,對於婚姻的概念上,所擬定的基礎思維,都是立足在滿足對於未來生活上的穩定度以及維持生活的重要性,然而,這樣的論述思維,並不表示婚姻完全是建構在對價關係的層面上,而是實質去深究婚姻的本質,特別是將婚姻全然建構在愛情之上,可能要去面對一些挑戰和質疑。

事實上,現代的婚姻關係多數仍然是強調建構在兩情相悅的「愛情」基礎之上,不過,必須強調的是,這些僅是轉型後的多數想法,畢竟,現代婚姻關係的轉變,業已將婚姻兩端的彼此,在角色和觀念上,拉到相對比較均權的位置上,當然,這樣的觀點對於跨國婚姻來說,可能在觀念上仍有許多需要重新思量,對此,跨國婚姻之於婚姻關係,大致上可以分為功利型婚姻和內涵型婚姻(李紹嶸、蔡文輝譯,1984),前者的功利形的婚姻係係以交換作為基本動機,購買婚姻也屬於這一類型,至於,內涵型的婚姻則是建構在伴侶之間的親密與感情關係,雙方係以對方的幸福為其價值衡量的標準。

不過,值得留意的是,婚姻的關係並非是全然歸屬在功利或是內涵,而是兩者雙方之間的互動關係連結,其形態也不是永恆不變的,自當是會隨著雙方的適婚歷程而有所轉變,以臺灣的現況,男女交往風氣、自由戀愛的氛圍開放之際,婚姻的自由度或者是說個人對於婚姻選擇的自主性,亦已逐步攀爬,不可諱言的是因為整體經濟環境的相對影響,而當代讓臺灣的結婚率日益下滑,間接地影響到新生嬰兒出生率的下降。

1987年解嚴之後,臺灣增加了更多國際交流互動的機會,90年代東南亞經濟弱國家,開始輸送其國內勞動人力到臺灣,甚至是透過婚姻仲介的方式,讓外籍通婚逐步形成一種發展趨勢,而這種購買式婚姻模式更是建構在不對等的社會、經濟結構,更是讓原本兩性不均等的情形,更顯惡化;再者,雙方透過婚姻仲介的運作機制,男女雙方的資訊並非是完全透明化,且沒有任何監督機制,致使這項婚姻的媒合,無非就是一項商品化購置與買賣的交易行為,以此觀之,雖說是想去處理臺灣男子找不到婚配對象的難題,並且理出一項解決生育率下滑的可行方式,但是,這反而是衍生出來更多的社會議題。

准此,在跨國商品化的婚姻結構底下,針對逐步衍生的社會議題,大概可以有如下的議論;首先,就跨國婚姻的接受度來說,對於新移民婚姻及其所婚生的子女來說,往往還是有另眼看待的社會價值;再則,在短期就必須決定婚配之下,限縮於沒有感情基礎下的關係結構,女性的一方多數被視為解決在生產力與勞動力的需要,臺灣男性則是擁有相對較高的監控度,這使得原本已然是微薄的信任關係,更是多了一層懷疑,以讓彼此間的情感建立更不健全,至於,面對婚後的文化適應、語言適應、生活適應或是婚後的子女教養議題,乃甚至本來就要面臨的貧窮議題,多少是讓原有婚姻與家庭的經營難題,更為加劇、惡化。

面對這些不爭的客觀事實,社會仍需要有不同的發想思維:首先,目前的跨國婚姻情形已經是相當普遍化,尤其是在臺灣的中南部,因此,應該是從社會文化的情結上著手,以個人的淺見,我國政府在相關政策以及行政策施方面,似乎已經是盡量思考到可行的範圍,但是,這些的政策會規範是否能夠具體落實?是否能夠減少原本根深蒂固的社會歧視?坦白來說,至少在我們這個世代仍然還是無法妥善解決,所以,在認知基模上,我們需要反思的,主流社會依舊是踩在高處去去看待跨國婚姻這件事情,也就是說,倘若認知教育的觀念充權還是無解的,充其量只是透過多元模式去減緩新移民婦女的被歧視感,僅能在形式上進行詮釋與解套,因為無論如何,「foreign」仍舊是「foreign」。

其次,目前的跨國婚姻行徑,雖然已經是一種常態性的存在,但是,我們亦有必要重新去思考該項以仲介型態為主之跨國婚姻的必要性,如果存在的意義是為了解決在臺灣男性沒有婚配對象的議題,這應該也是整體社會氛圍的肇因,特別是整體社會經濟的環境因素使然,這使得低社經地位或有特殊照顧需求的個人,為了完成「婚姻」這項重大生命事件的文化性期待,而刻意促成的婚姻關係,但是,就其之後所可能產生的衝擊影響,包含生育率是否就真的提高?而新生嬰兒數量增加之際,是否意味著教育、養育等配套措施的同時到位?還是必須要付出更多的社會成本以收拾可能的諸多善後?

最後,因應新移民的客觀事實,包含婚姻媒合、在地生活、文化包容、權益倡議等等之舉,相信都已陸續執行,然而,在執行面上可以有另依不同的思考,那就是:在國籍認可部分,目前跨國婚姻可以透過居留的方式先辦理結婚登記,後續並透過一定時間的居留、出入境等相關程序後,才可取得我國之國籍,然而,假如換一個角度而言,是否可以讓歸化國籍這件事情先獲得認可,在婚姻組成之前先完成國籍歸化,並取得我國相等的公民權利之後,才可登記婚姻關係,在這樣子概念底下,如同之前所述,在基本文化概念上仍舊沒有妥善的翻轉,但是,卻可以對於歸化入籍者,享有實質的公民權益保障,這點的翻轉固然是需要更多的配套方式,不過,卻是可以思考的一個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