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Adult Guardianship and Assistance System)
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乃是著重在保護受監護及輔助宣告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確保其權益,並以達到照顧醫療身體的監護功能,對此,關於監護人或輔助人的選任過程,法院可以依照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選任,排除現行法僅以親屬關係來擔任監護人之思維,以改善過往關於禁治產宣告的若干缺失問題。
對此,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係指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成年人,針對其人身、財產權益加以監督、保護並代理其為法律行為之制度,同時廢止現行的禁治產制度,並將「禁治產宣告」一級制,修改成「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兩級制,連帶地,也將「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人」,亦新增列所謂的「輔助宣告」制度,藉以保障其他心智缺陷未達監護宣告程度,僅為能力顯有不足之成年人,至於,受輔助宣告者並不會因為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基於保護其權益,對於執行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准此,「監護宣告」係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而「輔助宣告」則是對於那些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至於,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者,經法院裁定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後,應執行的角色扮演,包括有:(一)監護人部分:戶籍監護登記、監護人應協同會同開具財產之人兩個月內提送法院清冊備查、保障受監護人財產安全(聯合徵信監護註記、財務狀況調查、證件財物管理)等以及照護安排規劃;(二)輔助人部分:籍輔助監護註記、行使知會同意權、協助維護財產權。
最後,台灣一地每年申請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的相關事件總數,從2008年的3,862案增加2015年的8,208案,八年之間增加2.12倍,這顯示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之使用件數比例已然是出現逐年成長的變化趨勢,至於,從2008年准許率的66.47%,也一舉增加至2015年之74.39%,多少顯示出來對於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者或受輔助宣告者的相關權益保障。
資料來源:林義軒(2013)。<我國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之研究>。台北: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延伸概念:禁治產宣告、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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