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為CRC)乃係第一條有關兒童權利且兼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通過該有關議案,隔年生效,訂定有共54項條款和2個任擇的協定書,至於,該公約涵蓋所有人權範疇,並以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與受保護權利等四大基本原則,藉以維護和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中的權利。冀此,公約保障了兒童的生存和全面發展,使其免受剝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響,同時確保兒童有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目前全球共有196個的締約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則是監察締約國執行「公約」和「任擇協定書」的機構,締約國須於首2年內向委員會報告,以檢討該國的兒童人權狀況,其後則是每五年報告一次。

我國於2014年公布、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依該法規定: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並於法規施行後2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據此,於今年(2016年)11月17-18日提出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由衛生福利部長官進行說明,為了彰顯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因此,首次國家報告的內容對應於公約內容,這除了總論外,係以CRC報告與審查機制、他國經驗分享、兒少權利焦點議題為主軸,採專題演講和實務論壇等方式進行,藉此說明我國各項兒少權利的實施現況,包括公民權與自由、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基本健康與福利、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特別保護措施等,准此,藉由國家報告的過程,與政府公部門、學界、實務界,橫跨社會研究、社會工作、移民、法律、犯罪防治、公民教育等不同領域,透過對談以促進跨域之間的聯繫與合作,進行我國兒少福利制度的階段回顧與展望,從而打開一扇讓社會大眾,以進一步瞭解和關心兒少權利。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廖福特教授表示:對於我國而言,由於我國在國際上的特殊處境,加入任何國際人權條約,都不只是『要或不要』的問題,更嚴重的是『能或不能』的問題,我國依然必須面對是否作為獨立主權國家之難題,以從過去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公約>之經驗觀之,即使是存放加入書或批准書並沒有成功,還是先以完成國內的憲政程序,以作為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之依據,亦即,採取的是「先有施行法,再加入」之模式。冀此,我國迄今尚未將兒童權利公約加入書存放於聯合國,在監督機制上,採特殊的國際監督規範國內化作法,與會中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委員會前主席Jaap E. Doek教授不諱言的以行動表示支持,認為中華民國成為196締約國+1之+1這個國家。

誠然,如你、我所認同的「兒童的天堂—美國」,早在1995年,前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簽署有關公約,但是,美國憲法規定,履行公約前必須得到三分之二的參議院議員同意,經過多年爭議後,公約仍未獲得正式施行,職是之故,美國並非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但是,落實於對兒童權利的保護與執行,仍然是值得我國借鏡的;另外,來自曼谷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委員會前委員Sanphasit Koompraphant、前挪威兒童監察使Trond Waage教授,以及柬埔寨兒童權利非營利組織聯盟秘書長Samnang Meas等人,除了分享他們在國際上長年投身於推動兒童權利工作的寶貴經驗外,也都認同「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制度運作困境,也就是說,唯有落實對兒童權利保護的執行才是最重要的。

另外,柬埔寨兒童權利非營利組織聯盟秘書長Samnang Meas表示:柬埔寨是依公約第45條允許委員會邀請其他主管機構,就其兒童狀況提供專家證詞,傳統專門從事兒童議題的非政府組織,也得以替代報告形式提交補充資料之規定,由完全獨立於國家之外的非營利組織聯盟,對聯合國秘書處提出非國家行為者之替代性報告,並以兒童權利公約非政府組織(NGO-CRC)為例說明之。

「我們不是問題的根源;而是解決問題必要的資源。我們不是開支,而是投資。我們不只是年輕人,我們也是這世界的一份子……你們說我們是未來,但我們也活在現在。」兒童權利的促進與提升是條漫長的路,任重而道遠,不僅是國家機器的責任,更應該是一種全民運動,只因為他、她們就在你、我生活之中,我們是一個生命共同體,期待「落實執行」以讓我國兒少權利保障更臻完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