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理論 (Institutional Theory)
制度理論又被稱為組織理論、體制理論,是組織運作過程中一個相當重要的理論,制度學派認為組織除了處在一個由物質所組成的物理或有形環境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制度環境(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也就是說,在我們的社會中有許多在導引及規範個人行為的社會秩序及合作期待。
基本上,就廣義而言,制度指的是在一定條件下所形成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這就是制度(或稱之為體制),比如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制度、資本主義制度等等;就狹義來講,制度則是專指一個系統或單位,制定要求下屬成員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像是工作制度、財務制度、作息制度、教學制度等等,以此觀之,制度就是泛指這些社會秩序及合作要求背後的結構及機制,比如我們到火車站「排隊」購票時,雖然法律並沒有嚴格規範買票要排隊,但是,這背後有一套約定成俗的社會系統及運作機制在發揮某種的規範作用,對此,對於制度導引及規範群體成員行為的所有影響機制,主要可分為三類:(一)「文化-認知」(cultural-cognitive)相關的體制項目,如社會價值觀、習俗、象徵代表等;(二)規範類(normative)的體制項目,如作業標準、專業倫理守則等;(三)法規類(regulative)的體制項目,如法律、政府行政命令等。
美國制度經濟學鼻祖凡勃倫(Thorstein B. Veblen)在1899年將「制度」定義為: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某些關係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而生活方式便由其所構成的,因此,從心理學的方面來說,可以概括地把它說成是一種精神態度或生活理論,以此觀之,制度的概念被廣泛應用到社會學、政治學及經濟學的範疇之中;連帶地,宗教組織、社運團體、教育機構、健康照護機構等,因為直接面對人群、處理由人所形成的體制環境,且大多有強烈的使命感、價值觀、明顯的傳統或倫理道德規範,甚或是被社會賦予特殊的期待或功能,所以,特別適合採用制度理論去觀察、解釋或分析。
因此,近代制度學派更明白指出組織是一行動體(actor),置身在制度環境的脈胳中受到制度影響且同時制度化,這使得當組織面對制度環境的壓力時,是會有反應上的不同,其所可能產生的反應,從消極、被動接受制度規範到積極抗拒或操縱制度約束,共可區分為默從(acquiesce)、妥協(compromise)、逃避(avoid)、抗拒(defy)以及運疇帷幄(manipulate)等五不同的種策略反應,因此,制度主義認為,制度影響行為的方式是通過提供行為所必不可少的認知模版、範疇和模式,以影響個體的基本偏好和對自我身份的認同,而個體與制度之間的相互關係,則是建立在某種“實踐理性”的基礎之上,個體或組織尋求以一種具有社會適應性的方式來界定並表達他們的身份。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延伸性概念:社會秩序、組織、行動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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