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Minimum Wage)
基本工資指的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事實上,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總之,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現行的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0,008元,每小時為120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現為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而2016年九月所召開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月薪部分則是調至21,009元漲幅5%,但是,時薪部分,十月先由120元調升至126元,未來將一併調升至133元。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基本工資的目的,乃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藉此維持其購買能力,這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來說,更屬重要,不過,面對低薪就業與薄利就業之所得維持和最適生活水準的經濟風險來說,基本工資的審議程序,是有進一步研議修法的必要,這其中包括提高審議的議決位階、將最低生活所需參考的社經指標入法、非任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工資以及將基本工資的調漲作為一種促進國家產業升級的機制設計等。
最後,基本工資調漲所造成的連動影響,包括有領基本工資的勞工每月要多繳的勞健保費;僱主每月要多負擔的健保費、勞保費和勞退金;企業未依法聘足額身障者或原住民,需繳交的代金增加;以及包括失業給付發放、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發放、身障生活托育養護費用發放、社會救助和二代健保兼職等等的門檻變動。
資料來源:勞動部
延伸概念:經濟安全、最低工資法、最適生活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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