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
社會企業含蓋「社會」與「企業」兩個不同的面向,這其中的「社會」指涉的是兼具照顧弱勢的福利思維,而「企業」則是以營利為首要目的,因此,社會企業一詞突顯的是以解決某特定社會問題為其核心目標的一種創新企業組織,並且透過一般商業營運而非慈善捐贈,以期能夠在競爭的市場機制裡自給自足,從而平衡所應該要有的社會發展,事實上,社會企業其中一項的源起可追溯至1970年代中期微型信貸(microfinance)模式的創立,當時任教於美國的Muhammad Yunus(尤努斯)在拜訪某一個飽受飢荒所苦的孟加拉鄉村時,發現有42名婦女因為沒有錢償還高利貸借款,致使生活即將斷炊,尤努斯立刻從口袋中掏出自己的錢,贈與給這些婦女,讓她們不但還清借款,而且還可以製作一些小東西販賣,換言之,小額貸款不僅提高他們的生存與創業能力,也能降低他們向高利貸借款的負擔。冀此,尤努斯在1976年於孟加拉成立了提供窮人小額貸款的格拉明銀行(Grameen Bank),此即為社會企業概念的先驅,尤努斯更於2006年獲得到諾貝爾和平獎桂冠。
社會企業發展至今,也為組織光譜兩端的非營利組織與營利事業尋得兼顧善意和利益的中間平衡點,從而形成一場自覺自發的新公民運動,它不但是模糊了社會與企業的僵化界限、轉化了非營利組織的多元思維,乃甚至從而改變了政府的公共政策,對此,國際間已然證明社會企業是一個可擴張和永續經營的商業模式,更是提升社會公益組織的財務自主性,例如,美國通過社會企業的相關法案,允許社會企業型的公司登記成立為L3C (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加州則是可以成立FPC(Flexible Purpose Corporation,彈性目的企業);再則,如Bill Gates(比爾蓋茲)的創造性資本主義(Creative Capitalism)、Michael E. Porter(麥可波特)的創造共享價值(Creating Shared Value),在在指陳出來社會與企業不再是兩條陌生的平行線,而是無形之中牽引世界的動態改變,同時,社會企業也進一步地延伸到諸如老人照護、社區營造、環境保護等等的新興課題。
最後, Grameen 創意實驗室認為一個社會企業應該遵守以下七大原則:(一) 社會企業的目標,會是能夠解決貧窮,或是其他會威脅人類與社會的問題(如教育、健康、科技、環境等),而不是為了極大化企業利潤的目標;(二)社會企業在財務與經濟上能夠永續經營;(三)社會企業的投資者(團體)只會得到其投資的資本,不會有超過其投資社會企業的股份分紅;(四)當投資的資本有回報時,公司所得到的額外利潤只會用來企業的業務擴張或是企業營運的改善;(五)社會企業是要有環境保護意識;(六)社會企業的員工是能夠得到與市場相同標準的工資,而且也有能在較好的工作環境生活;以及(七)社會企業是要懷抱著正向的認知態度。
資料來源:經濟部(2014)。<社會企業行動方案2014-2016>。
延伸概念:尤努斯、創造性資本主義、創造共享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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