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性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INGO)
國際性非政府組織一詞的出現,約莫是在19世紀,至於,最初的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NGO)為國際間的民間會議機制及其常設機構,1907年才成立所謂的「國際協會聯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根據「聯合國」的《聯合國憲章》與「歐盟」(EU)的《歐洲承認國際NGO法律人格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及「國際協會聯盟」等國際機構的綜論,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可以歸結出以下幾項的具體特徵:(一)NGO須是依據國內法設立的一個法人組織:對此,依據一國國內法所設立的非政府組織,如果必須走入國際到他國發展,就需要因應各國法律不同以適度調整或根據聯合國的規約,以成為所謂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二)NGO的成員具有多樣性:主要是會員制組織,其會員既有個人、不同團體的成員,例如商人、公務員、學生等,至於,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的會員通常是來自不同國家,而且結構上多是呈現國際化特徵;(三)NGO的活動一般不具地域的限制:往往會涉及到多個地區抑或具有跨區域性的特徵,同時會隨著活動而有所持續延伸,對此,許多的NGO在不同地區都設有分部、分會,甚至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在許多國家也有常設辦事機構;(四)NGO一定具非營利性:致力於特定領域的非營利活動,多屬公益範疇,同時以不分配利潤為其基本原則,這一點有別於一般的企業單位;(五)NGO具民間性與志願性:在體制上應獨立於政府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成員的構成、活動、組織治理、資源動員等,能夠積極影響和吸引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參與,藉此展現兼具民間性與志願性的雙重特質;(六)NGO具有非政治性的特徵:不干涉政治,從事公益活動時也不會干預他國的內政和不謀求政治目標,兼具有公益性、社會性等等明確的價值或信念,但是,絕對不圖謀政治上的利害關係。
資料來源:外交部 NGO 國際事務會
延伸概念: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公私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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